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近五年内申请人应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其成绩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至少有1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且作者署名前二名;
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
3.获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成果奖;
4.至少有1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5.与申请人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其它成绩(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资格审查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申请学位资格进行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内获得学位者,应提供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境)外获得学位者,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查合格人员登记备案后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学位申请人及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时将相关信息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课程考试
1.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由研究生院统一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校内进行,并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应在五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五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1.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到学位论文答辩的最短期限为两年半,最长期限为六年半。
2.在资格审查合格后至申请答辩前,申请人应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书刊上发表1篇与申请学位专业紧密相关的学术成果,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吉林大学。
3.论文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学术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学位论文的撰写及装潢应符合《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及装潢规范》。
4.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由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负责人与相应专业2名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审查小组(指导教师不能做审查小组成员),全面审查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同意其进行论文答辩的意见,并报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5.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应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2名应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提出评阅意见。
(3)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送交论文评阅人。
6.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指导教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经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
(2)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论文答辩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3)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
(4)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补行答辩一次。补行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5)论文答辩应在校内进行。
第七条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其同等学力水平认定信息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后,如无异议,经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条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的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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