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根据《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指导意见》(西交研〔2020〕127号)
中有关精神,经人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细则》。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流程有关规定
第一条 开题报告
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查阅文献资料,了解学科现状和发展,尽早确定学位论文方向,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做好开题报告准备。开题报告包括:文献综述、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基础、研究内容、工作难点及特色、预期成果以及可能产生的创新点等。
开题报告应以学术活动的形式在学院内公开进行,由导师及导师团队成员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至少3名)进行评审(开题报告时学生同时应提交《选题报告》和《研究生工作日志》作为考核小组的考核依据)。开题报告考核小组鼓励吸收有关教师和研究生参加,交叉培养项目以及跨学科的论文选题应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在学期间转专业、转导师以及在论文研究工作过程中,论文课题有重大变动的研究生,应依据现导师的意见,决定是否重新做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由院系组织,硕士开题时间一般为第二学期末,贯通培养研究生转为博士生培养后的第一学期末进行。具体时间由导师或院系决定,但开题报告通过至申请论文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开题报告不通过的研究生需重新进行二次开题,如果二次开题不通过者建议分流。经评审通过的开题报告,须以书面形式交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 中期考核
研究生在通过开题报告后,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论文工作,中期考核是对研究生入学后的学习与科研状况的全面检查,着重考核研究生业务表现与论文工作进展情况。中期考核包括:学科基础综合考试(《研究生工作日志》)、研究进展和综合能力。
中期考核由院系组织,应以学术活动的形式在学院内公开进行,硕士中期考核由3名以上副高职称相关教师组成,人数较多的学科可成立多个考核小组。研究生在参加中期考核前,需向学院提交由导师签字的课程成绩单、中期进展报告、听讲座记录单以及实践单等书面材料。
2年制硕士中期考核时间为第三学期初,3年制硕士中期考核时间为第四学期初。硕士研究生应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原则上不能延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考核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并获得学院批准后方可延期考核,补考核一般在随后的一个学期完成,具体时间由学院确定,延期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均视为跟踪对象,其后的学位申请按照跟踪对象的政策处理。
研究生中期考核按百分制打分实行末位分流制。硕士生中期考核成绩后20%者,最终论文外审时全部送校外专家盲审。中期考核通过后,硕士记3学分。中期考核所有评审材料,须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预答辩
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须在系(所)范围内进行预答辩。预答辩由系所
(或学科点)负责统一组织,预答辩委员会由3名以上副高职称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教师组成,由系主任(所长)或学科带头人主持并指定答辩委员会主席,研究生报告自己的研究成果,提交研究生工作日志。在预答辩中,须严格审查论文选题的意义,学位论文是否有独立见解,学位论文的工作量。
对预答辩中提出的问题,硕士研究生应认真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同意、系
主任或学科点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进入论文评阅、正式答辩环节。预答辩时指导教师无须回避。
对问题较多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应修改后重新进行预答辩。硕士研究生需提交具体的修改报告,说明修改、补充内容,与修改后的论文、修改前的论文一并提交系主任(所长)或学科带头人,经系主任(所长)或学科带头人同意报院长审批后,方可进入论文评阅、答辩环节。预答辩成绩后20%的研究生,最终论文答辩时指导教师须回避。对问题较多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应修改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2年制硕士研究生预答辩时间为第四学期初,3年制硕士研究生预答辩时间为第五学期初。
第四条 答辩审批
符合硕士学位答辩条件的,由申请人或答辩秘书持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打印出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答辩秘书核对过的“硕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申请答辩审批。
第五条 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名专家组成,不要求请校外专家(专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中须至少有1位协同育人单位的专家)。指导教师超过1人时,只能有1位导师任委员。答辩委员会由3人组成时,指导教师不任委员。
2、答辩程序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的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秘书名单,宣布答辩开始;
2) 指导教师或教研室指定的有关人员介绍研究生的德、智、体综合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工作以及发表学术论文等情况。
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选题的意义、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及观点、主要研究方法、论文的结论和创新点等;
3) 宣读评阅人质询研究生的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质询问题一般在答辩前告知研究生;
4) 答辩委员及参加答辩人员围绕学位论文所开展的工作向研究生追问或提出新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5) 回答问题终止,其余人员回避,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由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评议研究生是否达到学位条例中硕士、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讨论后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签署答辩决议书;
6) 答辩会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7) 答辩结束。
第三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实施细则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论文送审的基本要求硕士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等培养环节,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进行论文送审: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盲审及份数的规定
1、 硕士学位论文全部实施盲审。盲审分校内盲审和校外盲审,由学院组织实施;
2、 学术型硕士送一份校外盲审和一份校内盲审;
3、 专业型硕士送两份盲审,其中一份校内盲审,一份校外协同育人专家;
4、 中期考核成绩后20%的硕士生(包括学术型和专业型)送两份校外盲审。
第八条 送审审批
由申请人或答辩秘书持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申请书”、
的原件、研究生院出具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成绩表”、导师提交的
“硕士研究生业务鉴定”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语”向学院申请送审审批,批准后,方可送审。
第九条 评审意见的处理
1、 对于盲审意见,学院将作隐名处理(隐名方式复印或重新打印),以保证评审人的隐名权。评审意见的原件由学院以保密方式保存。
2、 评审结论包括:“同意答辩”、“基本同意,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
3、 当所有评审结论均为“同意答辩”,或只有一份评审结论为“基本同意,
修改后答辩”,申请人应根据审查意见表修改论文,填写“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备案表”,并由导师签字确认后,直接申请答辩。4、当有两份评审结论为“基本同意,修改后答辩”时,申请人应按照审查意见表修改论文,并填写“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备案表”。将修改后的论文以及“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备案表”(须导师签字认可)提交所在系所,由系所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5、当有一份评审结论为“不同意答辩”时,则需增加一份盲审。评审结论
和审查意见仍按前述条款处理,并且所有评审意见均作为申请答辩和学位的依据,该生硕士学位论文列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点审查对象。
6、 当所有评审意见书(含增加评审意见书)中累计有两份评审结论为“不同意答辩”时,申请人不得进行答辩,此次学位申请终止。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自收到第二份“不同意答辩”评阅意见书起3个月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意见执行。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7、 当申请人不认可修改意见,或申请人与评审人对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争议时,申请人应提出明确的异议理由和申辩意见,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报送学院。
8、 所有盲审意见均作为申请答辩和学位的依据。盲审过程中出现“基本同意,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不得参加校级优秀硕士论文评选。
第四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其它举措
第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估环节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
学院负责具体开展抽查工作,抽查人数不低于当年授予硕士学位总数的20%,抽查人员名单根据中期考核成绩、需加强建设的学科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结果、按学号随机抽选等多种方式确定。凡列入抽查名单的硕士研究生由学院按一级学科统一组织集中答辩,部分学科若存在特殊情况,可按二级学科统一组织集中答辩;答辩委员由学院聘请,被抽查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应予以回避。
对于每一名参加集中答辩的学生,答辩委员会应进行打分;学院将所有打分表汇总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讨论授予学位时严格把关,对不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建议对其延迟或不授予学位。
2、硕士研究生论文水平评估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提交后,学院组织各学科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统一检查、
评估,发现问题,返回研究生修改,直到专家认可后,方可提交论文,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督导专家负责制
院学位委员会指定相关学科的学位会委员,实行委员主审制,主审委员对上学位会讨论的论文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在学位论文指导中的导师管理
建立院内导师培训机制,每年对全体研究生导师进行立德树人等方面的培训;
对校级优秀研究生论文、省级优秀博士生论文导师进行绩效奖励;实行论文质量导师问责制,当论文出现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在各级(校、省、教育部)研究生论文抽检中不通过时,按人才培养绩效奖励办法扣除相应绩效奖励,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适当减少导师的研究生名额或停止其招生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0级(含)之前入学的各级硕士生、同等学力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或学校学院原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