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国际教育学院协助做好国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延期2 周报到。

  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五条 新生在报到时,由培养单位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 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 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取消注册学籍,保留入学资格1 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取消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校在入学后3 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在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认为复查不合格,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同意保留新生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保留期限届满前向研究生院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审批后作为应届新生,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前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2周不提交入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的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取消入学资格,由研究生院形成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学校校务会议或校务会议授权的研究生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户口和人事档案退回原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家庭所在地。

  第十二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因病保留者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学习时间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研究生实行学期注册,注册流程:

  (一) 在每学期开学2 周内,须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内提交注册申请,并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审核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缓注册手续;

  (二) 按教学计划在外实习实践或经研究生院批准海外学习的,由培养单位统一造册报备,学生返校后7日内完成注册;

  (三) 需交纳学费等费用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限交齐相关费用后,方可注册;

  (四) 无故逾期2 周不注册且不履行缓注册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绿色通道”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缓注册:

  (一) 不能按时报到并已办理请假手续的;

  (二) 暂时不能交纳学费等费用,且不办理助学贷款的;

  (三) 上一个学期(含假期)有违法、违纪行为,组织尚未作处理结论的;

  (四) 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缓注册的。

  第十五条 申请缓注册者,应在规定注册时间结束前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中国地质大学缓注册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缓注册学生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标注“缓注册”。缓注册最长期限为3个月。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二)休学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未到期者;

  (四)欠缴学费等费用而未办理缓注册手续者;

  (五)超过缓注册期限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六)按照学校规定应给予退学处理者。

  第十七条 未注册学生不能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不拥有在籍学生应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符合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者,予以退学处理;符合第十六条其他情形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规定注册时间截止后,各培养单位应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将当前注册学期需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汇总后提交研究生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培养计划,按照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选择参加的课程。

  研究生参加导师指定课程的学习,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10学分以上的,应当按照学校公布的标准补缴超出部分学分的学费。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选课后有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参加课程学习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退课,但学校规定不受理退课申请的课程除外。学校同意学生退课的,不记录学生参加该门

  课程学习和考核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2 周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按照学校规定修读完成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基本掌握教学内容,符合教学要求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免修课程,但教学培养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生免修课程的,不予减免学费。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按照学校规定和课程教学目标确定。教师应当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载明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因患重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在课程考试前申请缓考。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申请缓考的,应当在课程考试结束后1 周内补办缓考手续,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缓考情况如实记载。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重修,但不能重修的课程除外。重修后考核合格的,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制作成绩单,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增加国内外一流大学“第二校园”经历。

  研究生可跨校修读课程,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因退学或者开除学籍中止学业的,其在

  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记录。注销学籍以后,在3 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中止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三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资格考核或中期考核,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直博生、提前攻博生、硕博连读生本人提出申请转为硕士培养及博士生资格考核和中期考核的考核结果为“中止培养”的,应退回高于同类型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的差额,并按同类型硕士研究生标准享受奖、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学生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的申请。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规定的,不准转专业。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型研究生属同一层次的不同类型,在学习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跨类型互转。

  全日制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在毕业前2 年

  提出转专业申请:(一)因学科发展或校内学位点调整、导师变动;

  (二) 研究生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且有突出表现并取得突出科研成果者(需提供获奖表彰、科研论文和专家推荐信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研究并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个性发展和人才成长;

  (三) 由于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经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确认,尚能在本校的相近专业学习;

  (四) 因创业休学一学年以上,确因后续创业实践需要转专业的,经转入专业3 名以上教授推荐,复学后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入相关专业。

  第三十五条 申请转专业审批流程:

  (一) 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申请表》;

  (二) 经原专业和拟转入专业导师及学位点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主席同意,并由拟转入培养单位按照研究生复试要求对其进行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合格且对培养计划的相应调整提出具体方案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审核。

  研究生院对转专业学生进行公示。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1次。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转导师:

  (一) 学科建设发展需要;

  (二) 原导师因故不能继续担负指导研究生责任的;

  (三) 原导师需长期外出(出国、进修1年及以上),外出前未委托本学科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转导师审批流程:

  (一) 学生本人填写《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申请表》;

  (二) 经原专业和拟转入专业导师及学位点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主席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申请转导师过程中如遇到争议,可向所在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导师并确定新导师人选。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条 拟转入学校学习的研究生,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在该校同意的前提下,向学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及学位点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主席同意后,经招生或纪检监察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署接收函,报湖北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办理转入手续。

  学校只接收相同学历层次的高等院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转学申请。研究生转学原则上应在相同一级学科专业内申请,并且转入专业须满足当年学校研究生招生录取的调剂要求。

  第四十一条 拟转出学校学习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其导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主席同意,研究生院审查,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研究生院在接到拟转入学校的同意函后,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报湖北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后,商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研究生院对学生转学结果予以公示。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实行弹性修业年限,硕士研究生(包括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各种专业硕士学位等人员)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提前攻博生,基本修业年限为6 年;博士研究生(包括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7年。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达到各培养单位所规定的提前毕业的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最多可申请提前

  1学年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应在每学年春季学期初按学校相关通知要求,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主席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无法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应在基本修业年限届满前2 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主席同意后,由培养单位汇总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在延长修业年限期间不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待遇。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应当在每学年初按照学校公布的缴费标准交纳学费。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第四十六条 导师和培养单位应加强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考勤制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预计1 学期内超过6周无法在校学习的,应当休学:(一)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

  (二) 赴其他单位交流学习或从事国内外志愿者服务工作的;

  (三) 参与创业实践的;

  (四) 其他无法在校学习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导师、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时间可选择半年或1 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2 年。第四十九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病,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二) 研究生休学回家(或回原单位),往返路费自理;

  (三) 休学研究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暂不交纳学费。

  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十条 在学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或在国际组织实习工作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限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由该组织承担教育管理责任。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不给予其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复学应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限届满前10日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报研究生院核准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修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要求复学的研究生,研究生院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逾期不提交复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的证明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通知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休学累计已经达到2 年的时限,或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自费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成行,申请自费留学、国家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两校之间有协议的除外)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应当在办妥毕业离校手续后成行。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各类出国、出境的申请原则上应当在原单位办理,非假期成行的,应当请假或办理休学手续。第六章 退 学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二)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

  续。研究生退学由学校校务会议或者校务会议授权的研究生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经会议研究决定同意退学或者予以退学处理的,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对学满一年1 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未满一年1 年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视为同意退学处理。

  第五十七条 退学研究生的善后处理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的研究生,在办理退学手续前,需完成读研期间科研工作的交接,并恪守相关保密规定;

  (二)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前置学历发放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未找到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三) 定向和委托培养生退学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原工作单位;

  (四) 其他退学的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五)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毕业。

  按照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位。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结业。第六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不予受理毕业或者结业申请:

  (一)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二)学费尚未缴清的;

  (三)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四)被司法机关羁押的。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毕业或者结业。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院受理毕业和结业申请后,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毕业或者结业,发给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毕业或者结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学籍:

  (一)毕业;(二)结业;(三)转学;(四)退学;

  (五)开除学籍;

  (六)死亡。

  学生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签发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注销学籍;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签发的接收函注销学籍;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生效退学决定书或者处分决定书注销学籍;有前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所在培养单位核实情况后提供相应书面证明材料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在注销学籍后7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学籍学历进行电子注册,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向研究生院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学校审核后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必要时报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六十六条 学校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后,发现学生在注销学籍以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一) 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二) 违反学校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六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非学历研究生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研究生、国际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届满、内,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中

  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地大研字〔2013〕56号)同时废止,其他研究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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