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企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方式
1.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即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联合指导,校内导师为第一导师,企业导师为第二导师。本办法适用于作为第二导师的研究生企业导师。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2.应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培养的全过程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从严施教,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诚信度、科学道德观和团队合作精神,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3.负责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原则上在本人所在单位为研究生提供0.5-
1.5 年的实习、实践和论文工作的条件。
4.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的选题,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与答辩工作,参与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5.完成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的指导研究生教学工作,享受学校按规定给予的
待遇。
6.对于研究生业务学习达不到相关要求者,可与校内指导教师协商,提出休学、退学及其它处理意见;
7.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不满足要求、未达到相关标准者有权提出推迟答辩等建议。
8.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实习实践期间违反所在单位规定者,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9.有权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及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聘任条件
10.身体健康,招生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周岁;
11.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技术职称满3 年。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担任重要的技术或管理职务。
12.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具备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愿意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
13.企业导师原则上一年指导1-3 名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四条 聘任程序
14.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科研项目成果、实践工作经验、指导能力等提出推荐意见(审批表中审核签字);
15.经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
16.各学院将聘请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企业导师申请表和企业导师及其指导学生名单汇总表报送至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17.企业导师的聘任采取以研究生为对象的“一生一聘”的方式,即落实所
指导研究生后方可聘任为导师,聘书由研究生提供模版,由各聘任学院统一制作、颁发。
第五条 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18.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形象受到影响,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19.长期缺岗,不能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及对所指导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20.经上级有关部门或研究生院组织评估,确认由于导师本人的原因,而不能培养出合格研究生者。
21.企业导师聘期一般为1-2 年,所指导的研究生毕业后自动终止。
第六条 管理
2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企业导师以院(系)为单位进行聘任及管理。
23.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实习实践阶段前,需确定企业导师,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提交企业导师及其指导学生名单汇总表,并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