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规定

  为保证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开课

  第一条 学期开学2 周内,各学院(中心)根据培养方案要求提交本学期教学计划,并将开设课程信息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由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二条 本学期教学计划外开课,各学院(中心)应在开课前两周填写《单独开课申请表》,将开设课程信息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专业学位办审核。

  第三条 未在系统中先开课而进行授课的课程,成绩无效。

  第四条 课程选课结束后,不再追加上课学生名单。

  二、选课

  第五条 入学第一学期,研究生应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结合本人工作需求及导师意见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在培养计划内,根据研究生业务水平、学科要求、研究方向进行网上选课(包括学位课程、选修课程)。

  第六条 研究生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注册,注册后方可进行网上选课,各学院

  (所)应及时通知学生进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选课。

  第七条 退课手续必须在每门课程开课2 周内,通过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选课变更申请表》,填写完整交到专业学位办,办理退课手续。退课仅限于因时间冲突等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学习的课程,其它情况一律不予退选。

  第八条 研究生网上选课后不到课堂上课,成绩按零分记录。

  三、课程考核

  第九条 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任课老师根据课程特点和培养要求,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或读书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课程考试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按百分制计分(60 分为及格)评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得超过40%,任课教师在上课前应向学生说明。

  第十一条 课程以读书报告方式进行考核的,计分可采用通过、不通过两级制。

  第十二条 凡因病、因事请假、旷课累计超过课程课内总学时数1/3 者,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该门课程重修。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批

  准,同时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审批备案。无故不参加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申请缓考的学生统一参加下一轮课程考试。

  第十四条 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需重修重考。重修课程按照插班学习的方式,并随班考试。每门课程的重修重考最多不超过1 次。

  四、成绩管理与存档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提交成绩。在学期最后一周完成考核的课程应在放假前或者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给出考核成绩。

  第十六条 逾期未录入成绩,任课教师需提交情况说明,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交于专业学位办。逾期超过6 个月未录入系统的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需在管理系统中下载、打印成绩单并确认签名,加盖所在学院(系)公章,扫描PDF 图片后上传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同时上传学生上课《课程签到记录》。

  第十八条 任课老师需将本人签名、加盖所在学院(系)公章的纸质《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单》及《课程签到记录》(复印件)送至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负责保证上传成绩单及提交的纸质成绩单与系统内课程成绩数据一致,否则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原始资料,如成绩单、签到表、上课照片、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均由培养单位负责保存,各门课程成绩单需长期保存,其他研究生教学档案需保存至学生毕业后满5 年。第二十一条 除任课教师外,其他人一律无权录入课程成绩。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学生成绩遗漏的课程,任课教师填写《研究生课程成绩补录表》,写明遗漏原因、上课时间、地点、人数、试卷是否完备、试卷是否由学生本人完成、并确保成绩真实有效。任课教师签字后,经学院院长、书记共同审核签字盖章后交专业学位办审核。补录成绩由任课教师补录入系统。

  第二十三条 成绩登记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任课教师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成绩并确认后,不得更改。如确实成绩有误,由任课教师填写《研究生课程成绩更正表》,到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更正成绩。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研究生导师、学生均可从网上查询、下载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情况。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归档(人事档案和答辩档案)的答辩专用成绩单在答辩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由培养单位打印,一式三份,审核盖章后交研究生院统一办理;培养单位负责提供研究生因就业、考试等原因需要的个人课程成绩单,加盖本培养单位公章后有效;已毕(结)业研究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加盖档案馆成绩专用章后有效。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的各类课程材料的存档应签字盖章齐全、材料完整、页面整洁、严禁涂改,如实反映在学期间的学习状况,不得任意改动。

  本规定适用于在职各领域工程硕士、在职 MBA、在职MPA专业学位研究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负责解释。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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