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硕士生培养质量的有效监督机制,保证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实事求是,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各类型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统一办理。
第三条 学位办统一组织“双盲”抽查评审,即送审的学位论文及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均隐去导师和硕士生的姓名,同时评阅专家有权不公布姓名。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查送审
研究生应于学位办指定的时间段内登陆网上研究生院信息管理系统,参加系统抽查。逾期未登陆系统参加抽查,视为本学期不申请硕士学位。
抽中送审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学位论文送交所在学院,并按有关规定格式打印装订。其程序如下:
(一)硕士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环节,完成开题报告6个月以上,已按规定发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核认可。
(二)硕士生将硕士学位论文一式2 份送交所在学院,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汇总后交学位办。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送审学校由学位办根据学科特点,从国内有关大学选取。
第六条 专家的论文评阅书由对方学校学位办汇总,返回学位办。全部意见返回后,评阅结果由学位办通知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领取。
第七条 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
1.如同行专家意见为“同意答辩”,硕士学位论文可以直接进行答辩。2.如同行专家意见为“修改后答辩”,由硕士生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导师审核后答辩。
3.如有一位同行专家意见为“不同意答辩”,视为送审不通过。原则上不能申请答辩,由硕士生在六个月至一年内修改或补充论文,学位办组织重新送审二份。如期未能做出修改或第二次评审仍未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重新开题、重新撰写。
如硕士生本人或导师认为属学术争议,由硕士生本人针对评审专家意见,写出书面报告,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可以组织硕士论文答辩。如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学位,由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做出由硕士生在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修改论文、重新送审一次的决定。若第二次送审仍未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重新开题、重新撰写。
4.如二位同行专家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则不能申请答辩,由硕士生在六个月至一年内修改或补充论文,学位办组织重新送审二份。如期未能做出修改或第二次评审仍未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重新开题、重新撰写。
第八条 涉及保密内容的学位论文要求专家返回的,应在学位论文封面注明
“回收”字样。
第九条 硕士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条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