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尊严,加强道德教育,促进研究生学术创新,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各类学术不端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国海洋大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请中国海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者在学术活动中的造假、抄袭、剽窃等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尚未毕业的学历教育研究生,可视
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1.全校通报批评;2 .延期一年答辩;
3 .取消答辩及申请学位资格。
第四条对已毕业但未荻学位的学历教育研究生以及尚未取得学位的非学历教育各类型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可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并通知所在工作单位:
1.全校通报批评;
差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3 .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第五条对已经取得中国海洋大学学位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并通报所在工作单位。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定程序
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决机构。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受理关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八条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定程序:
1成立调查小组。接到举报5个工作日内,学位办与被举报人所属学院负责人协商,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也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2 .调查取证。调查小组收集分析有关材料,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和知情者面谈并记录,被面谈者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敦请被举报人作出书面说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调查结论和证明材料)。报告呈交之前须经举报人阅读并作出书面答复。书面报告一般应在巧个工作日内完成。
3 .处理决定。调查取证结束后,被举报人所属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建议报学位办,拟作出全校通报批评、延期一年答辩或申请学位处理的应报主管校长作出处理决定;拟取消答辩及申请学位资格、撤钅肖已授予的学位处理的应召开校学位评足委员会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4 .送达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字;研究生本人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送达工作人员(至少2人)记录在案,视同送达。如当事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结果后7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调查过程的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属于保密范围内,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以上相关书面材料正本应由校学位委员会保存3年。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对引用他人的观点、资料和数据等未注明出处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 .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10%且非主要创新点的,构成轻度抄袭行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
2 .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10%一30%且非主要创新点的,构成中度抄袭行为,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3 .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30%以上,或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构成重度抄袭行为,给
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处理。
第十一条对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 .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夸大研究发现的重要性,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
2 .伪造注释或参考文献,或伪造导师或专家签名,或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它评定意见,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3 .对于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且构成虚假的重要成果者,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的处理。
第十二条对学术成果虚假署名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 .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或未参加实际研究而在他人成果上附加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中国海洋大学学术成果或将其变为非中国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3.购买或由他人代写论文,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处理;
4.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将教师的讲义、课堂记录或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发布或转让,可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时严重逇弄虚作假,采,甲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位授予工作,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钅肖已授予学位
第十四条一稿多投或稍作修饰重复投稿,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第十五条凡未列入本规定的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由学位办会同有关部门讨论研究后,参照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由中国海洋大学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中止直至收回相关资助。
第十七条署名中国海洋大学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未公开发表出版的可建议相关单位取消公开其成果,已出版发表的可建议相应期刊撤销已刊论文。
第十八条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其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可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
第二十条本办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