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与教学管理,是维护研究生课程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 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

  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和教学实行学院(中心)、学校两级管理。开课学院(中心)负责研究生课程内容建设、教学、考核的组织实施;研究生院负责教学的监督、检查、课程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课程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体系应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标准,依据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兼顾不同培养层次课程体系的系统性与整体性。学术学位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一般按一级学科(专业)设置,自设或交叉学科可自行设置,以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研究方法类、学术前沿类课程的开设,加强一级学科硕博共享课程和交叉学科的课程建设;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体系按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设置,侧重培养研究生职业能力和素养,所设课程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并突出应用性和实用性。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基础课、核心专业课、专业课、补修(前置)课、公共选修课和学分互认课程,其中公共必修课、基础课、核心专业课为学位课程(简称“学位课”)。

  公共必修课是为全校开设的研究生外国语、思想政治理论和由各学院(中心)讲授的学术论文写作、学术道德与规范等学位课程。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公共课分别见表 1、表 2。

  表 1 研究生公共课汇总表

课程编号课程中文名称学分硕士博士考核方式备注
000K0016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必修考试所有博士生
000K001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必修考试所有硕士生、硕博连读生
000K0002自然辩证法概论12 选 1 必修考试非外国语言文学、中国语言文学、法学政治学、公共管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史硕士生、硕博连读生必修。
000K0015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考试外国语言文学、中国语言文学、法学、政治学、公共管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史硕士生、硕博连读生必修。
000K0012研究生外国语(上)2必修选修考试学术学位硕士生、硕博连读生
000K0013研究生外国语(下)2必修选修考试学术学位硕士生、硕博连读生
000K0019专业学位研究生外国语3必修考试专业学位硕士生
000K9001学术论文写作2必修必修考试学术学位研究生
000K9003论文写作指导2必修必修考试专业学位研究生
000K9002学术道德与规范1必修必修考试学术学位研究生
000K3007工程伦理1必修必修考试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必修

  表2 留学研究生公共课汇总表

课程编号课程中文名称学分硕士博士考核方式备注
000K0006中国概况3必修必修考试所有留学研究生
000K1064汉语 I1必修必修考试所有留学研究生
000K1065汉语 II1必修必修考试所有留学研究生
000K9001学术论文写作2必修必修考试留学研究生(学术学位)
000K9002学术道德与规范1必修必修考试留学研究生(学术学位)
000K3007工程伦理1必修必修考试留学研究生(工程类专业学位)
000K9003论文写作指导2必修必修考试所有留学研究生(专业学位)

  注:研究生课程每学分不少于 16 学时。

  2. 基础课

  一级学科设置难度和广度兼具的基础性课程,是一级学科下所有研究生必修的学位课程。

  3. 核心专业课

  以二级学科(学科方向)开设精度和深度兼具的核心专业课程,是二级学科(学科方向)所有研究生必修的学位课程。

  4. 专业课

  为满足科学研究要求、研究生学术兴趣等个性化需求,科学设置一批体现学科前沿性、创新性的专业选修课程。

  5. 补修(前置)课程

  跨一级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必须补修的本学科前阶段未曾学习的主干课程(攻读硕士学位补修本科阶段课程,攻读博士学位补修硕士阶段课程),补修(前置)课程不计学分。

  具体要求由各学科自行制定。

  6.公共选修课

  为开阔研究生视野和扩大知识领域所开设的综合素养提升课程,可以是跨一级学科的基础课、核心专业课和专业课。

  7. 学分互认课程

  鼓励跨一级学科攻读研究生。各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制定培养方案时,根据学科实际,研讨确定跨一级学科学分互认课程;导师根据培养需要提出跨一级学科或交叉学科学生需修读的学分互认课程,报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及学分的要求开设,杜绝因人设课。学校设立研究生优质课程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基础课、核心专业课和英文授课课程建设,不断提升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

  第六条 课程体系的调整应在培养方案修订时进行,经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研究生院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课程负责人应及时在研究生系统内维护课程信息(课程基本信息、学时学分安排、主讲教师信息、参考书目、教学大纲、中英文简介、教学目标等),所属开课单位负责审核。未在系统中进行课程信息维护的,不予开课。

  第八条 博士课程选课人数低于 3 人(含 3 人)、硕士课程选课人数低于 10 人(含 10 人)且低于开课年级专业人数的 50% 的,一般应取消开课。学院(中心)对纳入培养方案的课程进行定期审查,连续 3 年未开设或教学评估未通过的课程,在修订培养方案时应予取消,研究生系统中予以停开。

  第三章 教师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政治、外国语公共课和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资格经研究生院审批,实践性课程任课教师资格经开课单位审批、研究生院备案,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应建立不少于 2 名教师(含主讲教师)的任课教师组。教师组应注重年龄、研究方向和知识结构搭配,保证课程教学的延续性和课程内容的延展性。

  第十一条 对于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应开设,但开课单位暂无法开设的课程,可按人事处相关规定外聘教师或返聘退休教师开设。以上两类聘用人员的授课资格原则上与本校任课教师相同。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授课,对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按时做好开课、考勤、考核和成绩记录、教学档案归档、教学评估等工作。任课教师未经批准不得更改授课内容和授课时间地点等。

  第十三条 对于国家相关部门推荐教材的课程,原则上采用推荐教材进行授课;无推荐教材的课程,则由任课教师组指定优秀教材。鼓励教师编写适合授课内容的教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研究生购买自编教材。

  第十四条 鼓励教师采取形式多样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充分利用 MOOC 等网络课程作为日常教学的有益补充。鼓励教师借助网络教学平台开设公开课,丰富网络课程资源,提高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 排课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排定研究生公共课程。各院(中心)负责排定本院(中心)的基础课和专业课等。研究生公共课、公共选修课排定后,各院(中心)按基础课、核心专业课、专业课的优先顺序,排定本院(中心)的研究生课程。

  第十六条 排课信息应明确课程名称、课程编号、班级编号、主讲教师、任课教师、授课语言、上课时间、周次、地点、选课对象、选课容量等要素。不满足开课人数要求的不予排课,情况特殊确需开课的,可由学院(中心)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开设该课程。

  第十七条 每学期结束前预先安排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课程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计划完成教学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替换任课教师、变更教学和考核安排。确需调整的,需在开学后

  2 周内由开课学院(中心)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第十八条 教师不能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授课,应至少提前一天办理完成调(停)课手续(填写《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课程调整申请表》附件 1,并按流程办理)并及时告知学生调整后的课程安排,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内容、学时、学分和开课学期安排。教师确因紧急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办理调(停)课手续,须报请开课单位研究生秘书、及时通知学生并报告研究生院,事后补办调(停)课手续。

  政治、外国语公共课和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报研究生院审批,其他课程经开课学院(中心)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因开会、出差等原因调课,每门课程一学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因临时性工作或突发性事件需要进行全校性调(停)课,须经分管校长批准后,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第五章 选课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知识结构和专业要求,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和学校公布的课程安排选课。研究生网上选课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末最后一周,学期初第 1-3 周可进行补选和退选。第 4 周起,选课系统关闭,研究生不得再选课、退课。研究生参加未按规定选课的课程学习或考试的,该课程学习和考核情况不得记入成绩单。

  第二十条 选课结束后,因转学、转专业、休学等学籍异动必须退选、增选或改选课程者,根据学籍异动审批情况,经任课教师和开课学院(中心)同意后,可予办理。准予退课的,研究生参加该门课程学习和考核情况不予记载;准予增选、改选的,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记载课程学习和考核情况。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年级学生可以申请预修研究生课程。预修后被录取为本校研究生的,经研究生导师同意、录取学院(中心)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其预修课程及学分可计入研究生阶段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

  第二十二条 跨学科入学、以同等学力入学、或入学后导师认为有必要补充某些专业基础知识的研究生,须补修课程。研究生参加补修课程学习并通过考核后,可获得相应学分,但所获学分不得计入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数。

  第六章 课程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考试可采取闭卷或开卷方式。学位课程的考核方式应为考试,原则上应包含闭卷考试部分。考查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需要,可采用课程论文(原则上应进行论文查重)、读书报告、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写入研究生培养方案,公共课考试一般在校历规定的考试周内进行,非公共课具体考核安排由开课单位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完成考试命题、阅卷、监考工作,考核完成后,任课教师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研究生系统提交课程成绩,在线打印成绩单并签字确认,连同考试试题、答题纸、监考记录等材料交由开课单位统一归档,以备评估检查。课程档案材料须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 3 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按时完成课程与培养环节的学习与考核,若需考试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课程考试,自觉遵守《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成绩为 0,标记为“违纪”,并依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相关规定给与纪律处

  分。研究生全部考核成绩应真实、完整地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一学期无故旷课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为 0,标记为“旷课”,依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试前填写《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附件 2)。因病申请缓考应另附校医院证明,因事一般不得申请缓考。缓考申请应在考核前提交,并经任课教师和导师同意。获准缓考的研究生只能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核,学校不另行安排研究生补考和缓考。批准缓考的课程,成绩暂为 0,标记为“缓考”,待考核结束后,重新登录成绩。研究生获批缓考的课程无需重新选课,但应在开课前与任课教师沟通,听从教师安排,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擅自缺考的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为 0,标记为“旷考”。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允许“重修”或“重考”。“重修”课程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课程的学习,按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参加考核。“重考”的研究生可不参加课程的全程学习,只参加下一次研究生课程的考核。“重修”或“重考”课程的成绩记录方式与正常考试相同,但必须在成绩后注以“重修” 或“重考”字样。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内课程考核不合格应重修重考直至获得学分,否则培养计划视为未完成,不得申请毕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公共外国语课程可免修。大陆(内地)研究生经英语分级考试,学术学位一级免修《研究生外国语(上)》

  《研究生外国语(下)》、二级免修《研究生外国语(上)》,专业学位一级免修《专业学位研究生外国语》;对于已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为本年级实际参加课程考试学生成绩前 10%的平均分,标记为“免修”,留学研究生 HSK 成绩为三级 180 分(含)以上免修《汉语Ⅰ》,HSK 成绩为四级 180 分(含)以上,免修《汉语 Ⅰ》《汉语Ⅱ》,成绩为“免修”。免修课程获得相应学分,但不减免相应学费。

  第三十一条 需要多个学期才能修读完成的课程,未获得最终成绩评定前,成绩暂为 0,标记为“跨学期未完成”。待完成全部教学环节,课程考核结束,登录成绩。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原则上以百分制方式记录。考核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包括听课出勤、课程作业、课堂表现和平时测验)和考试考查成绩组成。课程成绩采取百分制,60 分及格;“免修”对应百分制成绩为本年级实际参加课程考试学生成绩前 10%的平均分。环节成绩可以记录为“通过”或“不通过”。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规定的学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免修、缓考、跨学期未完成、通过、不通过均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同一课程每次考核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百分制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等级制绩点说明
95-100A+4.0优秀:对所学课程理解深入,课程知识基础广泛、扎实,综合评价优秀。获得A+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
90-94A3.9
85-89A-3.7
81-84B+3.3良好:对所学课程有较好的理解,能
78-80B3.0较好解决课程中涉及的问题,综合评价良好。
75-77B-2.7
71-74C+2.3一般:对所学课程有一定的理解,能基本解决课程中涉及的问题,综合评价一般。
68-70C2.0
64-67C-1.7
60-63D1.0及格:对所学课程的理解达到最低要求,能处理一些相对简单的问题,但有明显缺陷。
0-59F0不及格(Fail)

P/通过(Pass)

F/不通过(Fail)

  课程绩点:可以计入 GPA 的成绩所对应的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课程学分之和。

  补修课成绩计入成绩单,不计入 GPA。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系统录入成绩时应准确无误,成绩一经录入,未经批准不得修改。如确需更正,应由任课教师向开课单位提交《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成绩更正申请表》(附件 3)及考核材料,经开课学院(中心)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方可在系统内进行成绩更正。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登录研究生系统并提交学习体验后方可查询课程成绩。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如对前一学期课程成绩有异议,可在新学期开学 2 周内,向学院(中心)研究生秘书提交《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成绩复核申请表》(附件 4)。政治、外国语公共课、公共选修课等由研究生院统一开设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和研究生院复查试卷,其他课程由任课教师和学院(中心)研究生秘书复查试卷。复查仅限于漏判、成绩累计、登分环节,不重新阅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第三十七条 已考核合格的课程不得重修刷分,学校出具研究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及培养环节成绩,客观反映研究生学习全过程表现。

  第八章 学分互认

  第三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在硕士阶段、硕士研究生在本科阶段修读的研究生课程(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学分认定,经导师(组)同意、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备案,其成绩和学分计入研究生成绩单,但不减免相应的学费。但本科成绩单中已记录,并计算学分的课程,不可重复记载。研究生退学后重新考入我校的研究生,其已修读课程成绩和学分可申请学分互认。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选修与我校学术声誉和学术水平相当的国内外院校的研究生课程。选修校外课程应经导师同意,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通过,方可参加学习。课程考核后,凭开课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单原件、课程简介、教学大纲、试卷或论文等,由相关任课教师、导师审核后重新评定成绩,核定学分(1 学分至少对应课内 16 学时或本校同类课程学时学分要求),经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认定为我校课程,计入研究生成绩单。上述手续不完备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互认。

  第四十条 研究生选修网络课程,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报经导师同意,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通过,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备案,方可参加课程学习。完成全部教学环节,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凭课程成绩证明和教学大纲等,由研究生相关课程任课老师、导师认定成绩,核定学分,报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可作为选修课,记录成绩,并获得学分。凡上述手续不完备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必修课一般不得以开放式网络课程形式学习。

  第四十一条 经导师和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研究生选修暑期学校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计入成绩单,但不计入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不计入 GPA。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经导师同意,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学分认定申请,经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研究生院核准,可作为选修课成绩计入成绩单。

  第九章 督导与评估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团应充分发挥对课程建设与教学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检查评估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实际情况。重点检查课堂教学、授课质量、教学管理、考务工作与档案管理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不定期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对优秀教学典型和案例进行表彰及经验推广;对未按照教学计划与规定实施教学、教学质量差的教师,视其违规程度进行警告或处理;对泄露考试内容、未经批准修改课程成绩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和违背师德师风的行为,由研究生院会同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对未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各类课程教学及考核材料归档工作的个人和开课单位,视其违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警告并责令整改,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照《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中心)应采用随堂听课、学习体验调查、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及时了解研究生对课程教学的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业经 2021 年 1 月 26 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 2021 年春季学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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