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学位授予质量,维护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研究生的正当权益,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陕西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办法》、《陕西师范大学关于制定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和《陕西师范大学关于修订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意见》,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发布清理公告
研究生院于每年六月份对超过规定学习年限未毕业(未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含所有类别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超期研究生)进行定期核查,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对超期研究生发布公告,要求所有超期研究生在限定时间之前与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联系学业及学位论文答辩等事宜,未按规定时间与学校取得联系并提交相关材料者视为自动退学,学校将不再保留其学籍。
二、毕业申请受理根据超期研究生学业完成的具体情况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因故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选择自动退学。
2.学位论文已完成的研究生,如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条件,可按第三款申请学位,同时申请毕业;如未达到学位申请条件,可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第三款所规定的学位申请受理时间)申请毕业答辩,答辩通过者颁发毕业证书。
三、学位申请受理
1、硕士研究生
学制三年的硕士生在校学习时间已满四个学年度者,学制二年的硕士生在校学习时间已满三个学年度者(自入学时间算起,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入学时间参照同一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入学时间,每学年度截止时间为下一年6月30日),限于次年
6月30日前申请并获颁学位,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2、博士研究生
在校学习时间已满六个学年度者(自入学时间算起,每学年度截止时间为下一年6月30日),限于其后两年内(即顺延后
两年的6月30日前)申请并获颁学位,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四、其他事宜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研究生导师应加强对延期毕业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认真督促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业,对有困难的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研究生院对于超期研究生(硕士生超过四年或五年,博士生超过六年)所在的培养单位及其导师进行约谈,并采取如下警诫措施:超期研究生较多的培养单位核减下一年度的招生指标;超期研究生指导教师暂停一年上岗招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