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培养方式
第一条MBA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灵活运用现代企业管理方法,具备国际视野、创新意识、领导能力和优良的职业道德,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具有较强的应变、判断、决策综合能力的高层次、务实型经营管理人才。
第二条我校MBA研究生采取学分制,基本学制两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三条学习方式可分为脱产学习和在职学习。其中,脱产学习的时间为两年,前一年学习课程,后一年进行业务实习和撰写论文;在职学习的教学要求与脱产学习方式相同,视其修满学分与完成论文情况决定学习年限,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由于我校录取的MBA研究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各项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MBA教育中心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
⑴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报到者;
⑵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
⑶发现徇私舞弊行为者及道德品质败坏者。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MBA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持本人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在注册前旅行请假手续,假期最长不超过两周。到期如仍无法入学,可申请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第七条无故不注册或请假未批准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选课与学分
第八条MBA研究生的选课分别按下列类别进行:
⑴新生选课:在开学两周内进行;
⑵老生选课:
1脱产班和周末班每学期末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进行初选,开学两周内选定;
2集中班每学期报到第一周内进行。
第九条学生必须根据每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年级和班级进行选课,必修课一般不允许跨班、跨年级选课。
第十条MBA研究生课程学习执行学分制,每个MBA研究生至少应修满45学分。其中,必修课为37学分,选修课至少为8学分(含实践环节)。
第十一条为保证学习质量,每位MBA研究生原则上每学期所选课程不得超过22学分。
第十二条凡未达到第十条所规定的课程学分,不能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MBA研究生应积极参加规定的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和创新团队研究等活动,并提交相关的书面总结。负责教师应对其总结作出评语,并给出是否通过的成绩。
第四章纪律、考勤与考核
第十四条MBA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MBA教育中心统一组织的有关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交请假条,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打电话请假和捎口信请假。如需续假,须到MBA教育中心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并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因病请假,须凭校医院或二甲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在三天以内者,由办公室批准;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内者,须经MBA教育中心主任批准;超过一周者报请研究生院批准并备案。每学期请假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六条MBA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和考核,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七条MBA研究生必须按时上课,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时必须关闭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以免影响教学。
第十八条实行考勤制度。所有MBA研究生上课必须考勤,由他人代考勤无效、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应严格记录学生的上课出勤情况,凡一学期中每门课程缺课(含准假在内)达总学时的1/3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条MBA的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原则上必须经过考试,其他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由任课老师确定,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MBA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作零分计,并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MBA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我校医院或二甲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修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并填写“陕西师范大学MBA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由MBA教育中心主任审核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准予休学。
第二十三条MBA研究生因公务出国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须出具相关证明并填写“陕西师范大学MBA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并由MBA教育中心主任审核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准予休学。
第二十四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因病假经批准休学的MBA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二十六条休学期满后,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向MBA教育中心提出复学申请,须填写“陕西师范大学MBA研究生复学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休学期满,在开学三周内未申请继续休学或休学期限累计二年仍不能复学,作为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某种原因,确需要辍学的,本人提出申请,MBA教育中心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学籍一年。辍学期满而不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MBA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分,报研究生院报备。
第六章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MBA研究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⑴在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⑵休学期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⑶在学校制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⑷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⑸在读期间如需报考其他学校者;
⑹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第三十一条退学的MBA研究生,由MBA教育中心主任审核后报经研究生院批准。
对退学的MBA研究生,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完成课程学习计划且成绩合格者,可发给MBA研究生结(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结(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凡作退学处理的学生,无论任何理由,已交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品学兼优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MBA研究生,经评定后可采取通报表扬、颁发专项和优秀奖学金等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在校期间发表学术林文的参照国际商学院研究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MBA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不得无故旷课,违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MBA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⑴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⑵经查实靠徇私舞弊考取MBA研究生者;
⑶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⑷触动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⑸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⑹违反我校其它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五条MBA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三十六条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学位论文申请与答辩
第三十七条MBA研究生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规定课程考试、修满规定学分,方能进入撰写论文阶段。
第三十八条所有MBA研究生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即可与导师实行双向选择,由MBA教育中心总体协调后选定导师。
第三十九条论文选题应在学生自己调研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在导师指导下进行。
第四十条论文形式可采用专题研究报告或学术调查报告、企业诊断报告、高质量的案例等各种形式。要求有实用价值和新的见解。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MBA研究生独立完成,其工作总量不少于半年。
第四十一条MBA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文论文工作,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可向国际商学院学位分管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经论文查新合格、初审专家组审查合格同意答辩的论文,由国际商学院学位分管委员会安排论文评阅和组织答辩。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学完MBA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经院学位分管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逐级审议通过,授予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习期满,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实际学习已满一年以上,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实际学习未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相同效力。
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集中一次进行学历证书相片电子图像采集工作,具体时间按研究生院的通知为准。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五条学生因个人原因中断学习(出国、调动工作、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其所交学费(包括预交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如遇学校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学校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