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学习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的主要途径,也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管理工作,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的各个环节,严格教学秩序,促进学风建设,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学分与课程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原则上以16课内学时计1学分。公共课的课内学时与学分比,可视具体情况提高到30:1。专业核心课应控制在每门课48学时左右,3个学分;专业方向课应控制在每门课32学时左右,2个学分。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内容应反映学科前沿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能。研究生课程开设必须严格按照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
第二章 课程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学组织由研究生院负责,包括制订课表、教师的聘任和考试安排等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由培养单位负责,包括排课、考试安排和成绩录入等,并汇总考核成绩、试卷。
第五条 为保证研究生的授课质量,校教学督导办公室和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地对课程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研究生课程管理的主要依据,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每门课均须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或学位点集体讨论、教研室主任或学位点负责人审核,培养单位批准。课程教学大纲主要包括:①课程编号、课程的中英文名称、学时/学分、考核形式;②开课时间;③教学方式;④任课教师;⑤教学目的与要求;⑥主要教学内容;⑦教材及主要参考书。教学大纲要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1000字。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名称应力求简化,在培养方案、课程目录、课程教学大纲、培养计划及选课成绩单中必须完全一致,并有固定的课程编号。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职称,担任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讲师应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能够胜任高层次教学的教师。博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由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该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课堂教学和考核,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对于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规定学时三分之一的研究生,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
第十条 为了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教师因出差、生病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上课时,应填写《南昌大学研究生调课、停课表》,经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教师病假要出示医院证明,并提前通知学生。
第十一条 每位任课教师为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不得超过3门。
第十二条 为构建专业大类共同的知识和技能平台,实现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融合,所有研究生课程必须对全校研究生开放,如有特殊困难,限额接受时,应事先报研究生院批准,公布限额人数。
第十三条 研究生经导师同意需到外单位听课者,需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进行。学习结束后根据开课学校研究生教学主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单,给予登记成绩及学分,校外学习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根据每位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在每学期结束前三周统计下学期各门课程的选课人数。对于选课人数少于3人的课程,不予排课,合并与下一届学生一起开设。对于跨单位选修的课程,教学秘书必须事先与开课单位取得联系,落实授课任务,并在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将下学期听课名单送达开课单位。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专业课的安排,并于每学期结束前二周将课程表报研究生院,课程表上注明任课教师、上课地点和上课人数。
第三章 选课原则和程序
第十六条 研究生选课应依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选择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十七条研究生选课前应认真阅读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大纲,熟悉课程名称、课程编号、学时数和学分数。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导师和研究生共同确定所选课程,并填写《南昌大学博(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计划表。硕士生必须至少选修一门创新创业课。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或课程组负责期末考试试卷命题。命题教师对试题质量、试题保密负全责,保证试题内容正确、格式规范、答案及评分标准准确、文字无误。如出现问题,视程度轻重,按教学事故处理。公共课考试试卷由命题教师于考试前1周送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派专人印刷、保管试题至考试日,专业课考试试卷由任课教师于考试前1周内印刷、保管至考试日。命题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要强化保密意识,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如有泄密事件发生,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本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并参考平时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共课考核由研究生院组织安排,专业课程考核由培养单位组织安排。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程的考核,一律采用考试方式,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方能取得学分。选修课的考核方式根据教学大纲确定,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方能取得学分。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笔试加口试、写读书报告或论文等形式进行,可以开卷,也可以闭卷,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二十二条 成绩评定: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相当于百分制90分以上、80-89分、70-79分、60-69分、60分以下等五级)。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必须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阅卷与评分必须严肃认真,力求做到给分准确、宽严适度、统一标准、贯彻始终。统一命题的试卷,应采取集体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评卷结束后,按照研究生院或各培养单位下发的研究生考试成绩登记表中所列名单登录课程考试成绩。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成绩单(一式两份)和试卷报课程管理单位,同时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大型作业或小论文、读书报告等需延期上报成绩的课程,须事先经研究生院或所在单位批准,并且最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上报成绩单和试卷,同时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考试不交卷、考试迟到三十分钟或中途弃考者视为旷考。
研究生因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考前持校医院证明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缓考,由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成绩不合格的、旷考的和被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可以申请随下届研究生重修或重考、缓考。重考的成绩将会在成绩单上标示。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重修、重考和免修、免听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必修课考核成绩在60-69分之间、选修课考核成绩在50-59分的课程必须重考。若研究生必修课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选修课成绩在60分以上,允许该生重考该课程,以取得更好成绩,成绩记载取最高分,成绩单上会标示为重考。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必修课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选修课考核成绩在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十条 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重考或重修,也可改选其它选修课程。
第三十一条 重修或重考由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操作完成。重修、重考一般随下一届进行。
第三十二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英语专业毕业的研究生可申请免听公共基础英语,但不免考。免听公共基础英语者提交本科英语专业毕业证书原件,经任课教师及研究生英语教研室主任审核并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习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某些课程课堂学习时,经任课教师及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免听相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免听课程不得超过学期所修课程学时总数的30%。免听课程不免考。
第三十四条 新入学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英语考试成绩或推免生英语笔试成绩,换算后(英语课成绩=考分*95/当年本校录取考生最高分)达80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免修或免听英语课。获批免修者,英语课成绩按换算后的分数记录;获批免听者,需参加期末考试,英语课成绩按考试分数记录。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和政治理论课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