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 3 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强化导师和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目的是检查我校已授予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质量是否达到相应的学位授予基本标准。抽检评议要素包括选题与综述、创新性及论文价值、基础理论知识及科研实践能力、论文规范性等方面。
第三条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是国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科水平评估等重要指标,也是学校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导师资格和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校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可以在我校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工作,并采用各种抽检方式和举措。
对各部门组织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的结果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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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务院学位办对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二) 省学位办和学校对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的结果分为
“优秀(A)”“良好(B)”“一般(C)”和“较差(D)”四个等级。
“一般”及以上的即为“合格学位论文”;“较差”即为“不合格学位论文”,也是“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三) 根据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认可其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结果。
第五条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评估,将抽取适当比例学位论文送 3 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向隐名评审,评审专家提出书面评价意见和质量评估结果。
抽检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有关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协同开展。
第六条若 2 份及以上校外评审意见都为“不合格学位论文”,即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 份评审意见中 1 份为“不合格学位论文”,则再送 1 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向隐名复评,复评意见若仍为“不合格学位论文”,即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七条学校抽检中对因学术观点不同而对学位论文质量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可向二级培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证形成书面意见后,报校学术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对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二级培养单位、导师和答辩委员会,按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
第九条学校在每年秋季学期通报该年度各部门抽查的所有学位论文质量评估结果,包括二级培养单位、学科专业、指导教师、作者、论文题目、答辩委员会主席、专家评估结果等内容。
第十条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整改措施:
1. 导师应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分别提交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质量的整改报告。
2. 二级培养单位应向学校提交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整改报告,提出切实有力的整改措施,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3. 二级培养单位应对有关答辩委员会主席、导师、答辩委员会的本校教师等集中进行研究生教育质量约谈,帮助提高质量意识。
4. 二级培养单位应对指导教师、所在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质量等进行重点监控。
5. 整改期满后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应提交整改效果报告,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确认整改工作结束。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影响这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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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各二级培养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或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管理办法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
负责日常解释。原《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
(中大研字〔2016〕16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