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MBA学员利益,特制定本守则,MBA学员在学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章总则
MBA学员在学习期间,必须做到:
1.按照教学大纲的学习要求和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学习任务;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社会道德规范;
3.尊重教师和学校教辅人员的劳动;
4.培养集体品德意识,互助互爱;
5.注重道德品质修养,提高自律意识。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一条MBA新学员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前书面向MBA教育中心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擅自超过一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学员报到后,MBA教育中心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查究责任;
(二)健康检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
(三)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逾期15天不报到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MBA学员必须办理注册手续。若为交费学期凭学费缴纳凭证到MBA教育中心注册上课;非交费学期,凭本人学员证到MBA教育中心注册上课。
第三章学制、上课与考勤
第五条实行学分制,学制为2年,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MBA学员需获得不少于47个学分且论文答辩合格后方可毕业,其中学位基础课36学分,选修课不少于6学分,必修的实践环节不少于5学分。
第六条MBA学员上课时,要穿戴整齐,不可以穿拖鞋、背心上课,课前禁止喝酒。
第七条MBA学员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上课期间必须关闭手机。
第八条MBA学员上课实行指纹考勤,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向班主任请假。缺勤次数超过本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此门课程须重修。
第九条MBA学员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席,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MBA学员必须积极参与教师组织的课堂讨论,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各种类型的作业,按规定参加考试。
第四章考核、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MBA课程考核分三种形式: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与递交书面调查、案例分析报告或课程论文。无论哪种考核形式都应独立完成,否则按作弊处理。考试作弊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二条考核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核及格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对考试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提交书面报告和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相关老师同意后,在学期末或下学期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课程考核:
(一)无故缺课达到三次及以上;
(二)缺勤次数(含请假)超过该门课程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三)无故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受到老师警告;
第十四条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且不能参加补考,需重修该课程。课程重修费按600元/学分缴纳。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十五条MBA学员因工作或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工作单位证明或医院诊断证明可以休学。休学具体办理程序请参见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MBA学员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原则上作退学处理。休学MBA学员的学习年限可相应延长。
第十七条MBA学员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应在休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向MBA教育中心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于下一学期复学。
第六章退学、取消学籍
第十八条MBA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有关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MBA学员要求退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导师、MBA教育中心与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取消研究生学籍,须由MBA教育中心征求其导师意见后提出书面报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退学或取消研究生学籍,均由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九条MBA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取消学籍:
(一)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中止学业者;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经准许,故意不缴费者。
第七章奖励、处分
第二十条MBA学员有资格参加学校和MBA教育中心针对MBA学员颁发的各类奖学金的权力。对积极组织同学开展有关提高MBA品牌、增强学员素质、促进凝聚力活动的学员;对于努力学习、成绩优秀的学员及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MBA学员,经评定后可获得学校及MBA教育中心奖学金与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二十二条给予学员纪律处分,处分结论要送达本人,当事人对学校处分有异议的,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毕业、证书发放
第二十三条MBA学员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核心课程、选修课程的学习,并参加考试,成绩合格,且德、体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获得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MBA学员在学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或部分课程成绩不合格,或所修课程没有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学费缴纳
第二十五条学费按相关规定缴纳,欠缴学费者不允许参加论文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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