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使培养过程具有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期考核是对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业务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各培养环节全面的、综合性的测评,通过中期考核,找出差距、自我教育,也是对研究生奖励、淘汰的重要依据。通过对研究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全面考核,落实把德育放在首位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全面提高素质。
第三条 中期考核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选题报告完成后进行(一般在进校后的第四学期开始),分“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两部分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法
第四条 中期考核以学院为单位、按年级进行。各学院成立以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负责、主管学生思想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研究生班主任及导师代表组成的学院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生院综合办会同各学院对研究生思想素质进行考核。
第五条 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对研究生业务能力(含学习成绩、科研能力)进行综合考评。
第六条 研究生必须作出书面总结,并在考核小组组织的会议上进行汇报,考核小组对研究生逐个进行评议。
第七条 导师要和研究生进行认真的谈话,并对研究生的全面表现写出评语。
第八条 研究生书面总结及导师对学生的评语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中期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第九条 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对研究生入学后至考核时的全面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根据“研究生中期考核综合评估成绩表”给出每个研究生的综合评估成绩并排出名次,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章考核内容
(一)思想素质考评
第十条思想素质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类。
第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思想素质考评为“优秀”: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关心时事政治,能以正确的观点分析形势,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政,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
2.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道德品质好,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在思想品质、学习、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
3.学习目的明确, 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事业心。
4.服从组织安排,出色完成各项社会工作任务,热心为集体、为同学服务,能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5.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讲原则,敢于批评不良现象。
第十二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思想素质考评为“良好”: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关心时事政治,能以正确的观点分析形势,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
2.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各方面能较严格地要求自己,道德品质好,在思想品质、学习、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表现较为突出。
3.学习目的明确, 勤奋好学,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有事业心。
4.服从组织安排,能完成各项社会工作任务,热心为集体、为同学服务,能正确处理好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5.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能够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讲原则,敢于批评不良现象。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思想素质考评为“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
4.赌博、打架斗殴,品行恶劣,道德败坏;
5.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
7.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情节严重;
8.其它性质恶劣的行为。
第十四条介于上述情况之间,可以通过同年级研究生之间相互比较,确定“合格”或是“基本合格”。
第十五条 思想素质考评的程序为:
1.研究生根据自己入学以来的表现写出书面总结,自我评定类别;
2.导师和研究生进行认真的谈话,然后根据研究生的表现写出书面评议意见;
3.学院考评领导小组全面比较本院同年级研究生的情况,评定类别。
第十六条思想素质考评结束后,要将结果通知本人,并允许申辩。对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者,学院要和研究生谈话,指出其差距和改进意见。
(二)业务能力考评
第十七条 业务能力考评分学习成绩和科研能力两部分。
第十八条学习成绩考评:首先检查考评对象在课程学习方面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要求。然后分公共课和学位课、其他非学位课三部分考核。
除公共课、学位课外的其他非学位课主要考核是否及格。公共课和学位课程平均分按下式计算:
∑[0.7×(学分×公共课成绩)+0.3×(学分×其它学位课程成绩)]
平均分= ∑[0.7×公共课学分+0.3×其它学位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科研能力:主要考查选题报告情况、科研实践和教学实践情况和发表论文等方面情况。选题报告的考核标准详见《南昌大学研究生选题报告的若干要求》。
(三)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根据思想素质考评和业务能力考评的结果,进行综合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类。
第二十一条满足以下必备条件和任意两条任选条件者,综合考评可以评为“优秀”。
必备条件:
1.思想素质考评为“优秀”;
2.课程学习达到授予学位要求;学位课和公共课成绩居本学院同级研究生的前30%,其它非学位课全部及格以上;
3.“选题报告”一次通过,考核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任选条件:
1.“选题报告”考核为“优秀”者;
2.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或有书号的会议论文集上发表了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的第一或第二作者(附有关材料);
3.在科研、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了校级(含校极)以上奖励;
4.一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集体组织的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得第三名或三等奖及其以上个人奖或集体奖的主要骨干;
5.其它表明科研能力突出的事迹。
第二十二条 满足以下必备条件和任意一条任选条件者,综合考评可以评为“良好”。
必备条件:
1.思想素质考评为“良好”以上(含“良好”);
2.课程学习达到授予学位要求;学位课和公共课成绩居本学院同级研究生的前50%,其它非学位课全部及格以上;
3.“选题报告”一次通过,考核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任选条件: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省级学会(或全国性专业委员会)学术会议上宣读了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的第一或第二作者(要附有关材料);
2.在科研、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了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
3.一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集体组织的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得第三名或三等奖及其以上个人奖或集体奖的主要骨干;
4.其它表明科研能力强的事迹。
第二十三条 思想素质考核为“基本合格”者,综合考评为“基本合格”。
思想素质考核为“合格”以上,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为“基本合格”:
1.学位课不达要求;
2.有一门课程补考;
3.“选题报告”第一次不合格,重做后“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思想素质”考核为“不合格”者;
2.一学期内有二门学位课不及格;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3. 全学程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4. 全学程内一门学位课或一门必修课不及格,重修及格后又一门学位课或一门必修课不及格者;
5.“选题报告”第一次不合格,重做后仍不合格者。
第二十五条其它情况为“合格”。
第四章奖励、教育和淘汰
第二十六条 在评选学年“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一等奖和二等奖时,优先考虑当年中期考核为“优秀”和“良好”者。
第二十七条中期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学院应给予书面通知,指明努力方向,提出具体改正要求。在适当时候进行复查,以决定是否继续攻读学位。必要时由导师提出、所在系和院同意,适当推迟毕业。推迟期间不发放“普通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中期考核为“不合格”者,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中止学习。入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者参加当年本科生分配;其它人员退回原单位。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纪者,还要按法律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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