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细则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办[1997]2号文《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教委下发的《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关于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细则》的要求,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工作的管理,确保办班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大学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专科毕业生三年)以上人员均可报名。

  第三条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有关学院、硕士点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文件和本细则,规范管理、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办班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申请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为有权开展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专业,而且一般要求已有五届以上(含五届)硕士毕业生。

  第五条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具备较强的教学力量,申请办班的专业所在的一级学科,一般应有一个博士点或三个硕士点,应制定较完备的教学计划,应有较好的社会需求和生源条件。

  第六条从严控制异地办班。异地办班的合作单位,应具备良好的教学与科研条件。为保证必要的教学力量,一个单位的同一专业同期只能在异地办一个班。

  第七条申请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程序

  1.申请在本地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申请在本地举办课程进修班,需由办班单位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请,经审查通过后填写《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连同本专业人才社会需求调查报告、招生简章各一式两份,由研究生院审核报省学位办审批。

  2.申请在异地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申请在异地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单位,除需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学位办审批外,还应抄报办班所在地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省内合作的除外)。

  3.与外省高校联合在我校和省内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外省高校申请在我校和省内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我校合作单位应向校研究生院提供对方的详细材料,以及合作协议书、教学计划、招生简章和人才需求调查报告等,经校研究生院审核报省学位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班,并主动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在职人员进修、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教学方式,不直接与硕士学位挂钩,学员完成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南昌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若要求申请学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5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因此,办班单位的广告和招生简章中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且必须经校研究生院审核报省学位办审批同意。

  第九条同意备案办班的专业,有效期为该专业实施计划所需的年份,一般为两年左右。下一年度的办班需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条申请办班单位需在每年的3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校研究生院,由校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报省学位办审批。

  报名手续与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要求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人员,应向办班单位提出申请,由办班单位按本细则第二条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学习申请人必须提供:

  1.最后学历证明;

  2.学习申请人所在单位介绍信。

  第十二条办班单位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应在课程学习开始后的一个月内,将参加该班学习的全体学员名单、基本情况及教学计划报校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办班课程设置,应与本硕士学位点教学方案一致,办班单位要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选派合格的教师授课,确保授课质量。授课教师,必须是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公共课由校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办班单位不得自行安排。

  第十四条办班教学过程中,必须实行教学与考核分离的办法,负责办班的单位或专业要为所开设的专业建立考试题库(题库的题型不能单一,每个部分题库量的比例不得少于15:1)。获得省学位办同意备案的单位,课程学习开始后的三个月内向校研究生院报送本专业的考试题库及实施方案,并由校研究生院上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五条课程进修班课程考试后,有关单位组织教师进行成绩评阅,并将成绩登入《南昌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基本情况表》,另以书面形式通知学员。课程学习阶段考试试卷由学院保存。

  根据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学位课程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其他课程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第十六条课程进修班学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在考试前一周向办班单位递交缓考申请书,获批准后,另行安排考试。

  课程考试未通过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未通过者,本门课程成绩即为不合格。凡学位课有一门成绩不合格,或非学位课累计有2门成绩不合格者,本次课程进修班学习成绩即属不合格。

  第十七条课程进修班学习时间为一年半至二年。

  收费

  第十八条课程学习和考试费用:文科7000元,理科8000元,工科8000元。

  第十九条课程学习和考试费用由各办班单位收取,并在课程学习开始后的一个月内将其金额全数上交校计财处,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办班经费的结算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经费结算经校研究生院审核后,由校计财处办理,原则上每学期结算一次。

  学员交纳的学费收据经校学位办核准后,留存复印件一式三份,校研究生院、办班单位、学员各执一份。

  其他

  第二十条校研究生院为我校负责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办班的申报、审核及宏观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每年11月30日前,校研究生院要对校内各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将检查总结材料上报省学位办。

  第二十二条对在办班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专业,学校将视情况给予批评、限期整改、罚款、取消办班资格等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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