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管理,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激发研究生创新精神,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更好地开展校级及以上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条件如下:
(一)选题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论文应在理论和研究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在学术上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实践有重要的实用价值;能够体现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资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文笔流畅,格式规范;
(二)评阅专家对于学位论文作出良好及以上评价的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五分之四;
(三)学位论文答辩获答辩委员会全票通过,且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平均分应达到80分(百分制)以上;
(四)参评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科研成果要求。
参评作者在校定C类以上期刊独立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或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获得结项证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四条 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条件如下:
(一)选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研究方法和实际应用上有所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实践价值,体现本学科、专业相关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与系统的专门知识,资料充分,推理严密,数据可靠,文笔流畅,格式规范;
(二)评阅专家对于学位论文作出良好及以上评价的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学位论文答辩获答辩委员会全票通过,且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平均分应达到80分(百分制)以上;
参评作者在校定D2类以上期刊独立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五条 参评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作者原则上应是在学校规定基本学制年限内毕业的研究生。超过基本学制年限毕业的研究生,如所在学科认为其学位论文特别优秀的,可以推荐参评。
第六条重庆市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的参评学位论文,应当从校级优秀学位论文中推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评选时间、范围和名额
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校级优秀学位论文参评范围为开展评选工作前一年下半年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及当年上半年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但不含涉密学位论文。
每年评选的校级优秀学位论文数量分别不超过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总人数的15%、5%,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与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分别计算,且推荐名额不可相互使用。若符合评选标准的论文不足额时,允许出现名额空缺。
重庆市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时间、范围和名额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校级优秀学位论文
1.学院组织各学科按照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条件,结合学位论文评阅情况和答辩结果进行初评,按学年度授予博士学位人数20%、授予硕士学位人数5%的比例确定学科推荐名单;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科推荐名单进行复评,根据学校下达名额择优确定校级优秀学位论文推荐名单,按照博士、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等类型分别对推荐名单进行排序;
3.学院将校级优秀学位论文推荐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审核;
4.校学位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学院推荐的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进行评审,确定校级优秀学位论文拟推荐名单;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审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校级优秀学位论文入选名单。
(二)重庆市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
1.学院组织各学科按照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在校级优秀学位论文中择优推荐参评学位论文;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科推荐名单进行审议,并将推荐名单进行排序后报校学位办审核;
3.校学位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学院推荐的优秀学位论文进行评审,确定优秀学位论文拟推荐名单;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审议,推选出参评重庆市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的名单。
第九条 校学位办应将校级优秀学位论文入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则进入复查审核程序。
重庆市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的参评名单公示期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就入选校级优秀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情形,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提出实名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的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学习单位、联系方式等。学校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和经复议异议被驳回的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发文表彰。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为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三条重庆市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获奖者由上级相关部门发文表彰,学校按照相关文件发放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参评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主持课题均须以西南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与本学科导师合著发表学术论文,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
第十五条已获奖的学位论文经认定存在剽窃、作假、失实等学术失范情形,或在各级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所获奖项,追回相关奖励,并按照上级文件及学校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