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发〔2014〕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发〔2014〕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时间为每年7-9月,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
第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专业学位和学术型学位论文分别计算。其中重点抽查以下学位论文:
(一)新设学位授权点(未满三年)的学位论文;
(二)经过再评阅程序的博士学位论文;
(三)非全日制攻读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
(四)非全票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
(五)答辩委员会要求修改的学位论文;
(六)其他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学位论文。
第四条学位论文抽检由研究生部从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五条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六条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七条抽检结果由研究生部向学位评定委员会通报,反馈至相关学院和导师后,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八条对于“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导师、校内评阅人、校内答辩委员会委员作出暂停其新招研究生一至两年的决定;论文抽检结果将作为博士生导师选聘、学科校内评估和学院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九条学院应责令“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作者在导师指导下限期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须按照本办法第四至六条规定重新送评。仍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节作出处理决定,及至撤销其学位。
第十条对抽检过程中发现论文有抄袭、剽窃、作假、雷同等问题者,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作出撤销学位的处理。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国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