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授予活动,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依照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学位类型授予学位。

  教务处负责组织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工作,按照《西南政法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推荐授予学位的决定。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工作,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推荐授予学位的决定。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工作。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恪守学术道德,品行端正,具有相应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均可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全部要求,学位论文通过学术规范审查,经指导教师评定符合要求,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且通过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全部要求,学位论文通过学术规范审查,经指导教师评定符合要求,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七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工作程序、异议处理等依据附件1《西南政法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工作程序、异议处理等依据附件2《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硕士、博士学位

  第一节 学位申请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九条完成培养方案全部要求,经指导教师评定符合要求,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的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学位申请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

  第十条学位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最终定稿,申请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的具体要求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节 论文评阅

  第十一条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所属学科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聘请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除外)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双向匿名评阅。

  交叉学科和博士点培育学科的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研究生院在全校范围内随机抽取部分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统一组织校外专家评阅。

  第十二条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除外),应聘请2名专家评阅,其中应有1名非我校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3名专家评阅,其中应有2名非我校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校外评阅专家中至少有1名须为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3名专家评阅,其中应有2名非我校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评阅专家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5名校外专家评阅。评阅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学风正派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一般应以高校专家为主。

  第十四条经审批确定的涉密学位论文,按有关规定送评。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论文所有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的,学位申请人方可进入答辩程序。如有任意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学位申请人不得进入答辩程序,须在不少于6个月的期间内修改学位论文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须所有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的,学位申请人方可进入答辩程序。如有1份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其他4份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且综合评价均在良好以上(含良好)的,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所在学科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可由研究生院另行组织1-2名专家进行再评阅,再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的,可以进入答辩程序。

  未能进入答辩程序的,学位申请人须在不少于6个月的期间内修改学位论文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申请。

  第十七条“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仅限当次学位申请有效,若学位申请人因故中断学位申请流程的,须重新提交学位申请。

  第三节 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原则上由5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委员应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校外专家不得少于1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校外专家应以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为主。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增减委员人数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委员应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的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条学位申请人的现任或曾任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申请人的答辩委员会委员。

  学位论文评阅人同时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的,不得超过答辩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所属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博士点培育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挂靠学科所在学院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写作及答辩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后,应当就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作出决议,不得拒绝或放弃表决。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答辩委员会委员不得通讯投票、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学位申请人须在不少于6个月的期间内修改学位论文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涉密论文除外),并有详细记录。学位论文答辩记录,能够反映出学位论文及答辩的情况,并应当有学术评语及表决结果,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在审核答辩记录无误后签名。

  第四节学位审议与授予

  第二十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的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决议进行认真审议,对学位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情况逐项进行审查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授予建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建议不推荐授予申请人学位的决定的,学位申请人须在不少于6个月的期间内修改学位论文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申请。

  第二十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相关条款和《西南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批准授予申请人学位决定的,学位申请人须在不少于6个月的期间内修改学位论文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申请。

  第五节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违纪违规的情形进行审查和作出裁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学位申请人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研究生院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研究生院应将处理意见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条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涉密论文除外)。

  第三十一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最长学习年限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并已完成我校培养方案的硕士研究生,可视其为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附件3)的规定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博士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第三十二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在全校公布。

  第三十三条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日期为准。

  学位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学位证书办理部门申请,办理部门审查后依据其学位授予情况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

  第三十四条学校于每年适当时候以学院为单位举行学位授予仪式。必要时,由学校统一组织授位仪式。

  第三十五条按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的精神和上级以及本校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次不得授予学位;是否同意再次申请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八)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九)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贯彻上级有关规定及本规定,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以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对已经授予学位的人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三十七条学位论文评阅采用电子送审方式进行,送审系统登录账号及密码应由学院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各学院及管理人员须对学位论文评阅送审电子系统、评阅结果、评阅专家个人信息等按照学校要求严格保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上述信息。

  未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西南政法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通过评阅或答辩的学位论文成绩无效。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西政校发〔2019〕236号)同时废止;本校已有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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