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西南政法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学位授予相关职责和权限,指导全校学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遵循民主、科学、公正的议事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及决议公示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西南政法大学学位评定组织机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与研究生部学位管理科合署办公。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为19-25人的单数,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2-4 人。委员应包括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若干学科专家代表。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校长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根据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设名誉主席若干名。
第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2-3人,任期3年。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包括学院主要负责人、本学院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科带头人和教师代表。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二)了解与学位工作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现状,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三)本校在岗全职人员;
(四)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为所在学院相应学科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限定为任满一届未超过退休年龄。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长提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院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在换届之前,因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进行部分调整。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由主席提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委员在任期内调离学校或离开学校岗位1年以上者,自动取消委员身份。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审议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并作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名单和届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增补;
(四)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作出关于限制或停止导师资格的决定;
(五)审定校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推荐市级、国家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
(六)审定学校各类型、各层次、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
(七)审议研究生学位教育招生录取标准;
(八)制定学科、专业授位标准;
(九)审议学位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十)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十一)改变和撤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十二)制定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标准,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十三)审议或审定与学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相关的其他事项,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十四)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十五)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授权主席会议处理相关事项。
第十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的名单;
(二)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四)审核、推荐校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
(五)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及相关事项,并作出处理决议或建议;
(六)审核、推荐研究生指导教师人选名单;
(七)审定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八)审定届内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增补事项;
(九)审议通过本学院所属学科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库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其协助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拟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审查各学院上报的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
(三)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汇总和报告建议授予学位人员的有关情况;
(四)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评估和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
(五)组织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推荐、评选工作;
(六)办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七)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对新增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培训;
(八)审核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九)整理和发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发布授予学位公告;填发学位证书,办理学位证明或认证;向教育部、重庆市主管部门报送学校学位授予信息,向有关部门送交学位论文;
(十)受理有关学位评定和授予方面的争议和投诉;
(十一)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例行全体会议,如有特殊需要由主席决定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经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分别提出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
列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在审议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提议,可暂不表决,交由下次会议再议。
第十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被邀请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会议,委员除因特殊原因请假之外,应当出席会议并对会议议决内容及过程保密。
第十七条为保证会议议决及投票结果的公正性,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当回避。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涉及当事人利益的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作出有关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享有对有关事实和情节的陈述、辩解、反驳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统一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存在学术不端、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分别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作出取消其委员资格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工作规程,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西南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校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校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