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根据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已完整培养五届以上硕士研究生的学科均可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依照学位授予标准、条件和程序依次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工作。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申请学位的学科或相近学科做出成绩。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3.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4.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证明;
5. 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研究生院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研究生院在申请人提交学位申请前,根据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的材料,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 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我校研究生院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我校严格按相同学科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凡未按照上述要求操作的人员,其课程成绩不予认可。
2.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取消其申请资格。情况特殊的,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学位论文写作申请,由研究生院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学位论文答辩应在提出学位论文写作申请后两年内完成。逾期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必须和所完成培养方案的学科一致,学科不一致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1.学位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必须符合我校同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学位论文其他方面要求参见《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及《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2.学位论文检测
学位论文须经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具体要求参见《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与处理办法》。
3.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的具体要求参见《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其 他
第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费用参照我校两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年学费的标准执行,其为申请学位所开支的食宿费及往返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第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不涉及学历。
第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各类专业学位可依据国家和学校关于专业学位的文件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1.在学校和国家组织的各项考试时,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2. 在从事课题研究和撰写学术文章、学位论文时,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的行为。
已获得学位者若存在上述行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学位,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之外的其他相关事项参照《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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