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积极性和主导作用,完善研究生课程管理与服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硕士及博士研究生课程教学。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研究生院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的宏观管理、公共课程教学管理,以及各类研究生教学的检查、监督和质量监控工作。

  二级教学单位作为研究生教学的实体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教学工作:按照培养方案及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课程教学,加强课程建设与管理,开展课程质量评估与监控,改进和提升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研究生课程体系应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

  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应以学术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学术前沿类、研究方法类课程的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针对行业领域要求设置,重在研究生职业胜任力的培养,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较强的实用性。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设置。培养方案一经确定,课程不得随意更改,但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及时更新。

  第六条研究生课程应制定课程简介与课程大纲。必修课程由课程责任教授组织任课教师共同制定,选修课程由课程主讲教师制定。

  第七条研究生课程开班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招生人数不足30人的,不得少于该年级本学科学生人数的三分之一。连续三年均未达到开课人数要求的研究生课程,二级教学单位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原则上予以取消。

  第八条支持和鼓励二级教学单位开发建设双语课程、全英文课程、网络视频公开课、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等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资源,支持和鼓励二级教学单位跨学科、跨学校及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课程。

  第三章 课程教学组织

  第九条 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在每一学期结束前,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向各二级教学单位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二级教学单位核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填报任课教师。

  第十条研究生院根据二级教学单位填报的任课教师,在学期结束前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向二级教学单位、任课教师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任务通知书》进行授课准备。

  第十一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应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周,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学期研究生课程表,并按照课程表行课。

  第十二条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按《西南政法大学调、停课管理办法》办理调、停课手续。

  第十三条 根据课程性质,任课教师可采取讲授、研讨、实地调查、现场观摩、模拟法庭等多种教学形式。根据教学需要,需更换上课地点或外出上课的,须至少提前一天报经二级教学单位、研究生院审批。外出上课总学时超过该门课程三分之一课时的,须提交外出上课安排表,结课后还须提交课程完成情况材料,如现场照片、文字记录等。

  第四章 任课教师选任与职责

  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从高级职称教师中选聘。教学效果好但无高级职称的讲师或博士,经学科、二级教学单位推荐,可以在课程责任教授指导下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

  博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从正高级职称教师或具有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教龄的优秀副高级职称教师中选聘。

  第十五条校外聘请的课程主讲教师,应符合校内主讲教师的基本要求;与校内主讲教师合作授课的校外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在职业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或有重要影响的业绩。

  讲授专业学位特色方向课程、职业技能训练课程的校外实务教师,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级教学单位应提供拟聘校外教师的基本情况表,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课,二级教学单位应选聘有相关实务经验的教师独立或者与本院主讲教师一起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实施责任教授制度。课程责任教授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且至少主讲过一门专业必修课程,或具有副教授职称,且主讲专业必修课程三年以上。

  课程责任教授应由学科推荐,经二级教学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批。主持校级研究生课程改革项目且验收合格的任课教师,应优先推荐。

  二级教学单位应为责任教授开展课程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与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课程责任教授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课程的建设规划,包括课程简介与教学大纲制定、课程教学方式方法使用、课程教学内容安排、配套教材选用、教学评价等。

  (二)负责组建本课程教学团队、安排课程主讲教师、分配教学任务,向二级教学单位申请批准行业专家主讲部分课程或参与课程教学;定期组织开展教学研讨,注重年轻教师培养。

  (三)组织开展教学理念、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的研究与改革,注重教学成果的总结;规范教学管理,开展教学质量评价。

  (四)负责课程网络平台建设和维护。

  (五)负责处理课程教学过程和考核评价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职责:

  (一)积极配合课程责任教授开展课程教学研究、参与课程教学、提升课程教学质量。

  (二)按照课程表确定的时间、教学场所履行教学义务,按时上下课,不得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三)根据学校研究生课程考核相关规定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研究生课程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课程过程考核。

  (四)命题、监考、试卷评阅、试卷存档等其他教学环节的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三分之一以上学生要求更换任课教师的,二级教学单位应在报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更换任课教师。

  被更换的任课教师1年内不得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主讲教师。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冲抵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因故不能参加课程教学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未参加课程教学的,按旷课处理,并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缺课达到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该门课程不计成绩。

  第二十二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同堂授课的,考核方式应根据各自课程属性分别单独考核。选修其他学科必修课程作为本学科选修课程的,应按选修课程单独考核。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研究生课程期末考试的,原则上应于开考前一周向研究生院申请缓考。无故缺考的,应重修缺考课程。

  第二十四条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考取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应补修本学科学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博士研究生应补修本学科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具体补修课程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学习与考核形式由学科、二级教学单位自行安排,不计学分。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赴境内外高校参加国家公派、校际交流、交换项目,或经二级教学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研究生院批准自行联系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外研究生培养单位修读的课程学分冲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课程学分应以相近或相关课程进行冲抵。课程是否相近或相关由二级教学单位初审,研究生院审定。若无可以冲抵的相近或相关课程,应重修该门课程,或通过自主学习通过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二)因交流学习时间与学校安排的集中实习时间冲突无法参加集中实习的研究生,可申请分散实习。

  第二十六条 交流生应当在返校后一个月内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校外交流学习学分冲抵认定申请表》,连同成绩单原件、翻译件(须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签章)经导师及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交研究生院审核认定。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七条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下一学期开学前按要求完成评分、登分、试卷存档工作。

  任课教师在评分时,应按学校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分,确保客观公正。同年级同专业研究生分为不同教学班行课的,教研室应组织集中阅卷,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实行集中阅卷的,各阅卷教师应统一评分尺度。

  任课教师在评分结束后应将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纸质成绩单、课程考试试卷(包括随堂测验、考核论文等)交二级教学单位,如无特殊情况,经研究生院批准,试卷可在研究生毕业两年后销毁。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学单位须于每学期第二周以前将各门课程考试的纸质成绩单原件汇总统一交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对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所在的二级教学单位申请成绩复查。

  成绩复查仅限于查核答卷是否漏改、漏统、漏登、误登及分数统计错误;对于答题评分宽严等问题,不属查核更正范围。

  经二级教学单位复查成绩确实存在差异的,报研究生院审核、更正成绩。

  第三十条 研究生毕业后,研究生院统一将成绩单报送学校档案馆存档,已毕业研究生成绩单由学校档案馆提供。在校研究生通过研究生成绩自助打印终端自行打印。

  第七章 课程教学检查与评教

  第三十一条学校施行研究生课程教学督导制度,由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和研究生院进行教学检查,不定期巡视、督查教师与研究生的到课情况、课堂教学纪律等。

  第三十二条二级教学单位实施研究生课程听课制度:

  (一)二级教学单位应组织分管教学副院长、学科带头人、课程责任教授等教学与管理人员对本院开设的研究生课程进行听课与看课,听课课程门数不得少于本院该学期开设课程门数的30%,看课应实现全覆盖。

  二级教学单位每学期应当就本院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进行总结与研究,并对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二)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应做好听课记录。如发现教师在教学方式、教学内容、教学秩序、成绩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二级教学单位应约谈教师予以整改,并将其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二级教学单位应于学期结束前将听课、看课情况书面报研究生院审查。

  (四)研究生院不定期对二级教学单位听课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查阅听课、看课记录等相关材料,检查结果作为二级教学单位年度考核依据。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应于每门课程结束后,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评教平台,对任课教师授课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对于评教结果较差的课程,二级教学单位应约谈任课教师予以整改,并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以往规定与本规程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课堂教学考勤办法(试行)》(西政研发〔2007〕8号)、《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考暂行规定》(西政研发〔2007〕3号)、原《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程》(西政校发〔2002〕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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