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秩序,切实落实导师在招生选拔中的学术责任,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招生阅卷复查应在充分尊重学院和导师的学术自由和学术评价意见的前提下,对学术权力进行合理的监督与制约。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招生阅卷复查工作应在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院与学科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招生阅卷工作结束后,试卷未拆封前,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对阅卷工作进行常规性检查。
对于导师组判分严重异常的试卷,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可提请学科导师组审查。
经学科导师组集体讨论、导师组多数人书面申请,学院审查同意,并经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针对异常试卷启动复查程序。
第五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组织校内外学科专家3人或5人组成试卷复查小组,对申请复查的异常试卷进行审查。
经复查小组审查,专家组认为试卷评判确有异常的试卷,复查小组可以对原试卷进行重新评判。
第六条复查小组重新评判的结果经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为考生该门课程的最终考试成绩。
第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议通过后,从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