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国际化程度,促进和规范我校招收外国留学生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扩大学校的国际影响,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年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外国留学生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符合外交政策、国家主权与安全的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招生管理体制
第三条 西南政法大学招收外国留学生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和学院负责实施,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安排,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开展相关录取名单的报批、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工作;各学院负责制订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申请人资格审查,并按学校要求进行考试和考察,报送拟录取名单;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开展申请人资格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生方案
第五条 学院充分论证现有师资条件、教学资源配置及国际交流合作情况,制订招生方案(含招生人数、招生专业、导师队伍、考试科目等)以及招生简章,提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审批通过的招生方案和招生简章开展招生宣传以及招生准备工作。
第七条 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入学申请
第八条 外国人申请攻读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是外国国籍公民,身体健康,品德良好,在本国和中国均无违法犯罪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2.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申请人所持有的学历文凭,须经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认证或相关机构公证。
第九条 申请人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西南政法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附件1,学校研究生招生网页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页均可下载)。
2.毕业证书(应届生为预计毕业证明)、学位证书复印件及认证或公证件原件。
3.本科或硕士阶段全部课程的成绩单,须提供原件及公证件。
4.个人陈述(含个人简历、研究计划)。硕士1000字左右,博士2000字左右。
5.个人研究成果,已发表的论文目录、摘要以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
6.两名相近专业教授(或相当职位人员)的推荐信(附件2)。
7.攻读主要以汉语授课的专业,提供近两年的HSK(汉语水平考试)证书;攻读主要以英语授课的专业,提供雅思或托福成绩证明书(母语或所在国官方语言为英语的申请者,可不提供英语水平证明书)。
8.护照复印件及护照照片8张。
9.《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由所在国公立医院或者中国三级医院签发,表上须盖章和贴近期照片,也可到达学校后到当地检疫局体检)。
10.学校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攻读主要以汉语授课的专业,须提供中文版本;攻读主要以英语授课的专业,须提供中、英文版本。
第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院与研究生部共同进行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的申请人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选拔符合专业学习条件的申请人,并在《外国留学生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资料审查表》上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批。
(三)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相关网站及时公布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以及考试规则和程序。
第五章 考试
第十一条 入学考试由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组成,笔试、面试由报考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笔试
(一)笔试科目包含两门业务课,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总分均为100分。
(二)业务课由报考学院组织两名具有高级职称和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命题和阅卷,内容侧重于对申请人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发展潜力的考察。
第十三条 面试
(一)学院成立包括导师在内不少于3人的面试小组,成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选拔博士研究生的面试小组成员至少三分之二须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
(二)面试对申请人的专业基础、综合素质和语言水平进行综合考核。
(三)参加面试的申请人应向面试小组做报告,内容包括个人科学研究经历和成果介绍、对申请学科领域的了解和看法、本人的学习和研究工作设想等;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还应提出明确的研究选题和合理、可行的研究计划。
(四)在语言水平测试中,对于攻读主要以汉语授课的专业的申请人,要求具有使用汉语进行日常交流及学习、科研的能力;对于攻读主要以英语授课的专业的申请人,要求具有使用英语进行日常交流及学习、科研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院按研究生招生考务管理规范开展笔试和面试成绩评定,成绩和评语作为录取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五条 申请人须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入学考试,专业知识和语言水平等达到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要求,方可录用。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考生笔试、面试成绩,结合申请材料与导师意见,全面评估申请人综合素质和科研能力,择优选拔,并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拟录取名单。
第十七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在相关网站公布并寄送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时间安排
(一)学院每年7月前以制订全学年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批次(春季或秋季),并提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的招生计划分别于每年3月至5月和9月至11月接受申请。
(三)每年6月与12月组织考核,1月与7月开展录取工作,3月或9月入学。相关工作的具体时间由研究生部与学院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被录取为我校硕士生、博士生的外国留学生的培养管理,由学院与研究生部共同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外国留学生注册与学籍管理、课程教学的安排与实施、中期筛选或综合考试、申请学位的条件等,参照我校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西南政法大学招收外国留学生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暂行规定(试行)》(西政校发﹝2011﹞128号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