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考试的考风、考纪,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对我校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手机)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调动,不按指定位置就坐者。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相互交换文具、计算器者。
4、考试信号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5、交卷后不服从监考人员劝阻,仍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喧哗者。
二、研究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按0分计。
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2、他人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及时反映者。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场用纸带出考场者。
5、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
三、研究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作弊。凡被认定为作弊的研究生,应立即停止其参加本科目的考试,离开考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按0分计,并建议取消授予硕士学位资格。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2、考场内传、接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同意使用通讯设备者。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合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7、参与集体作弊者。
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9、请他人代考或冒名顶替他人考试者。
10、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11、考试结束,在考场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查实者。
四、研究生有以下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其参加本科目的考试,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计0分,并建议取消授予硕士学位资格。
1、故意扰乱考场及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者。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国家、省、部级各类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
2、集体作弊组织者。
六、发生但未列入本规定的违规行为可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第二至第五条处理。
七、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考试,按当次考试要求执行。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校务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