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点上,分别授予硕士、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组织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人组成,任期4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秘书2人,下设校学位办公室并挂靠在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负责处理硕士学位(含学术型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日常工作。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学位工作的主要事项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校学位办公室主任商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研究生和本科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院系的负责人、教学和科研骨干教师组成,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秘书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主管学位工作的副主任(副处长)或工作人员兼任。校学位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校务会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党委会批准,校长聘任,并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设有本科专业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院系成立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院系提出申请,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主任委员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分委员会由9至15人(奇数)组成,任期4年。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闭会期间,学位工作的重要事项由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定。
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一般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委员由负责学位教育与管理的院系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教学科研骨干教师担任,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委员会秘书由院系从事学位管理工作人员兼任。分委员会委员人选由院系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一届任期为四年,任期中可根据情况提出调整,到期换届。在一届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员应进行调整。
1、已办理退休手续;
2、连续出国时间一年以上;
3、由于工作变动,无法履行委员职责;
4、不能尽心尽力履行委员职责。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做出授予和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
2、审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做出授予和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3、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4、审议《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
5、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
6、审议《西安邮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7、评定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
8、听取院系意见,做出设立、撤销、合并分委员会的决定,审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9、开展学位授予质量的研究、检查与评估工作;
10、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其它重大事项;
11、研究和处理研究生教育和培养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分委员会在硕士授权的学科、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本科专业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1、做出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的决议,并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申报学科、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名单;
2、依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分委员会工作办法;
3、评议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提出增列或撤销硕士生指导教师建议名单;
4、审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实验室建设方案;
5、对申请硕士、学士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审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7、做出授予和撤销学士学位的建议;
8、做出授予和撤销硕士学位的建议;
9、推荐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
10、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11、开展学位授予质量的研究与评估工作;
12、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其它问题。
第八条 校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完成上级学位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
2、负责学位审核与授予、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有关的日常工作;
3、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管理等有关的日常工作;
4、受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5、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学位审核会议,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会议。在审核学位及做出有关决议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不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出席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2/3(含2/3)以上会议有效。审定一般事项时,同意票达到出席委员1/2(含1/2)以上为通过。审定重要事项时,同意票达到出席委员2/3(含2/3)以上为通过。一般事项和重要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审定硕士、学士学位各1至2次。
第三章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院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负责处理与硕士学位审核和授予有关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向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硕士研究生学位审核数据和资料。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应主要包含以下内容、要求、衔接安排、数据和资料提供等。
1、 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2、 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3、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4、 硕士学位资格审查;
5、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6、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
7、 硕士毕业论文答辩审批;
8、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9、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作品验收;
10、答辩材料和数据整理与上报工作;
11、分委员会会议;
1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13、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制发;
14、硕士学位授予材料和数据的整理、归档;
15、硕士学位授予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第十一条 教务处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负责处理与学士学位审核和授予有关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向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学士学位审核数据和资料。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包含以下内容、要求、衔接安排、数据和资料提供等。
1、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2、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3、学士学位资格审查;
5、学士学位论文评阅;
6、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7、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及作品验收;
8、答辩材料整理与上报工作;
9、分委员会会议;
1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12、学士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制发;
13、学士学位授予材料和数据的整理、归档;
14、学士学位授予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二条取得学士、硕士学位时间,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算起。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
第十三条分委员会、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处理的特殊问题、重要事项须在学位审核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呈报。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校务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西安邮电学院学位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