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涉嫌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将给予其相应处分,并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若为在职人员,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在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其聘任合同。
第六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院(所)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院(所)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院(所)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院(所)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院(所)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九条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院(所)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分委员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提交学校做进一步的认定。
第十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