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系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纪律处分(以下简称为“处分”)的种类由轻到重分别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六条一人有违反本规定二种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可在较重一种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在共同违纪行为中对于起组织、策划、教唆、怂恿、胁迫等作用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减轻、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四)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五)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五)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处分的或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的。

  第十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其所在培养单位负责察看。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者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临近毕业的留校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一条研究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其在读期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研究生违纪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需负担的损害赔偿,由违纪研究生个人承担。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罚

  第十三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决定对其不予起诉或不予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有以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组织成立非法组织,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以及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有吸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制作、出售、出租、传播、观看或持有淫秽、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从事色情服务或接受色情服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聚众斗殴、持械斗殴、招引校外人员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泄露属于国家、集体或单位保密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对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开办非法网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音视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蓄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或使用网络攻击软件等侵犯网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猥亵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或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或泄露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利后果,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对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对以盗窃、诈骗、侵占、冒领、敲诈勒索、抢夺等行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或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少于7个工作日(含7个工作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超过7个工作日、少于14个工作日(含14个工作日)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加国家组织的其他各类考试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在进行科学研究以及撰写论文和报告中,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发表论文一稿多投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在研究成果、发表的文章(出版的论著)或申报的课题中为其署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捏造、篡改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或者组织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代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购买、出售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或者组织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买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有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阻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提供伪证、伪造证据证明、涂改证件、篡改个人信息等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出(入)国(境)不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有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私自调换寝室的、临时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长期留宿他人的、将宿舍外租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在突发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殊时期内,有不服从学校统一指挥、违反学校规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程序和救济

  第二十七条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研究生院批准;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送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处分违纪研究生应提供能够认定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和证据、陈述及申辩材料、培养单位意见等相关材料。

  (一)对研究生作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和程序;

  (二)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档案;

  (三)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受处分后,能深刻认识所犯的错误,积极改正错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由本人申请、培养单位申报、研究生院批准,在毕业前可以撤销处分:

  (一)有突出贡献或有先进事迹的;

  (二)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且为主要完成人的;

  (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表彰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受到违纪处分的研究生是中共党员和共青团员的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12〕1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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