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学位〔2002〕1号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一、培养方案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由所属学院(中心、所)负责制订。培养方案应具体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业务上的培养目标,特别是复合性、实践性和应用性。要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把握行业发展的主流和趋势,加强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专业学位的课程应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本学科的实际需要设置。其课程内容应具有宽广性、综合性和前瞻性,反映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前沿。
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课程设置与学分安排,同时要对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学习年限和学位论文工作等各个环节做出明确规定。培养方案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讨论通过,报送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二、培养方式
专业学位或称职业学位是相对于学术性学位而言的学位类型,培养适应社会特定职业或岗位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它和相应的学术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但培养规格不同。因此,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积极进行培养模式的调整和优化。
1、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方式进行,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2、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以课程学习为主。各培养单位要注重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要体现基础性、实践性、选择性及先进性。
3、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强调实践训练。要加强案例教学、实务教学和实践环节。加强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三方面的紧密联系,建立稳定的实践基地,重视理论与实际的紧密结合。
4、调整和优化培养方式。把课堂讲授、案例研讨、模拟训练和社会调查多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着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操作能力以及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5、成立导师指导小组,发挥集体培养的作用。导师组应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副教授为主,吸收社会实际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导师。
三、教学组织与管理
为保证专业学位教育质量,提高教学水平,必须积极探索和改进适应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教学体制和管理模式。
1、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专业学位工作的领导,并有专人具体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2、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对各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要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
3、公共课的任课教师由研究生院负责协调。其它课程的任课教师由各培养单位负责确定。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任课教师的资格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课的教材由研究生培养处和有关教学单位商定,统一组织编写、订购和发放。其它课程的教材由各培养单位确定。要保证教材质量,并努力不断更新、不断提高。
四、成绩考核与管理
1、公共课考试的组织工作由研究生培养处负责。其它课程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但必须将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和地点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研究生培养处将组织人员随机进行巡考、检查和监督。必须严肃考试纪律,每个标准考场一般应有2名以上(含2名)监考人员。
2、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应建立试题库。保证命题的水平和质量。命题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制度。试卷评阅应采取密封形式进行。
3、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规定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60分以上)方能取得学分。在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超过授课学时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经重修后方可参加考试。
4、专业学位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经培养单位批准(公共课须经研究生培养处批准)。擅自缺考者,该课成绩按零分记。对考试违纪且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5、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填写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于考试结束后三周内将其中一份报送研究生培养处备案。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课程成绩的管理,应准确无误地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个人成绩单。所有课程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应将学员个人成绩单交研究生培养处审核后复制一式四份,盖章后分别归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试卷由各培养单位保存至学生获得学位后一年。
五、学位论文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是以课堂教学和实践训练为主,与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课程与科研并重不同。因此,要避免用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标准来衡量和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要力求反映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论文选题要突出实践性,强调学位论文的应用性,研究结果要解决实际问题,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应用。论文形式可灵活多样。
六、质量检查与评估
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专业学位人才和学术性学位人才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培养专业学位人才与培养学术性学位人才是高等教育同等重要的任务,两种类型人才的培养工作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必须保证专业学位的培养质量,加强质量检查与评估。
1、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单位应认真组织制定培养方案、学位课教学大纲和选修课内容简介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经专业学位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审定,报送研究生培养处备案,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依据和检查、评估质量的准绳。
2、各培养单位具体负责专业学位工作的研究生秘书要在每学期开学前,将开课计划报送研究生培养处。研究生培养处将对专业学位教学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监督。
3、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论文工作时,各培养单位要将拟组织进行的论文开题报告的时间、地点和学生名单提前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研究生培养处将组织随机抽查各培养单位开题报告的进行情况。
4、各培养单位应在每年六月份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情况作一次自我评估和总结,研究生院每年将不定期对全校各专业学位培养工作进行抽查评估。
七、其他
本暂行规定自2002级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2000级及以前入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原政策执行;2001级专业学位研究生处于过渡阶段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