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院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解决我院在研究生招生、管理(包括学籍、培养、学位管理与日常管理)、评优考核与就业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研究生招生
第一条 学院、学科以及导师均有招生宣传的义务,保证第一志愿考生的上线率。
第二条 计划招生的导师必须提前申报,并由学科进行排序上报学院。
第三条 未上招生专业目录的导师不能招生。
第四条 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导师可以优先招生。
第五条 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与导师达成录取意向的可以优先招生。
第六条 优先招生的导师如果浪费了招生名额,下一年度将不能优先招生。
第二章 研究生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管理包括学籍管理、培养管理、学位管理与日常管理,由学院统一组织,导师负责质量监督。
第八条 学院负责组织新生进行入学教育,学习有关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对研究生培养(包括培养计划制定、开题报告、中期考核、专业外语实践及Seminar)与学位管理进行质量保障,一旦出现问题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评审出现“不合格”情况,将暂停导师招生资格。
第十一条 对学位论文抽查评审过程中发现论文有抄袭、剽窃、作假等问题者,除参照《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进行处理外,取消导师招生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考勤由导师或所在实验室负责。研究生请假3天以内的由导师负责审批,超过3天(包括3天)需研究生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由本人与导师签字后报研究生主管院长审核签字,交由学院研究生秘书备案。
第十三条Seminar的组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导师和研究生自行组织,研究生做记录,毕业前将记录交学院研究生秘书。另一部分由学科组织,每学期一次,两位导师主持,确定主题,学科全体研究生参加,研究生做记录,学期末交学院研究生秘书。
第三章 研究生评优
第十四条 研究生各级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首先要符合我校关于该奖项的申报要求。
第十五条 我院特制定《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量化考核实施细则》,作为研究生评优的量化考核依据。
第四章 研究生就业
第十六条 导师应积极为所指导的研究生联系就业单位。
第十七条 若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次没有就业,将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