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课程成绩考核是评定研究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督促研究生全面而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反映教师治学精神的重要方面。为了加强全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健全研究生课程成绩考核制度,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提高教学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教学计划中的任一门课程,每学期都要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与要求以实际执行的教学基本要求为主要依据。一般不应另出复习提纲或指定考试范围,更不允许暗示或者提示试题内容。

  第二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安排参加课程学习,研究生缺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的1/4,或未完成教师要求的报告、实验等,不得参加考核。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可以采用百分制计分,也可按五级制计分,即优秀、良好、中,及格和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制折算标准为:85分以上为优秀,75分-84分为良好,65-74为中等,60-64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学位课75分为合格,其余课60分为合格。

  公共学位课和公共必修课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考试题型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专业学位课和专业必修课的考试原则上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考试形式(开、闭卷)及考试题型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的考试均单人单桌,考试时间一般为2.5小时。所有公共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含专业学位课程)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考试,前者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题型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后者考试形式(开、闭卷)及考试题型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考试均单人单桌,考试时间一般为2.5小时。其余课程的考试形式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但须于课程结束前将考试时间、地点及考试形式于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部审定,未经审定的考试或考核无效。

  考试课程由任课教师于考试前一个月拟定题型相同、且难易程度相当,但内容重复率不超过30%的两套试卷传送研究生部“研究生教学信息管理系统”。由研究生部培养科抽取一套为当次考试试题,其余备用。教师应认真做好命题工作,不得沿用上一年度(次)试题。

  第四条 考试试题经审查、核对无误后,交付印刷。

  第五条 选修课一般由任课教师组织考核。可以采用笔试、报告、文献综述、小论文或大作业方式进行考核。

  第六条 公共学位课和公共必修课考试的监考人员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监考人员应严格要求,坚守岗位,发现违纪现象,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教师的调配。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准入场。凡闭卷考试,考生进入考场后,所携带的通讯工具、书包、教材、参考书、笔记本以及其它纸张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不准带入座位。开卷考试时,由监考人员根据任课教师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考试时必须携带研究生学生证和身份证及“研究生考试通知单”,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查对。

  第九条 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者,除予以相应处分外,其成绩无效,作零分处理。

  (一)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等交到考试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者。

  2、协同他人违反考试规则、考场纪律者。

  (二)在闭卷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抄写在桌面上、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蓄意抄袭者。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行为者。

  (三)在考试中,凡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校期间累计有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用其它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十条 教师阅卷与评分必须严肃认真,力求做到给分准确、宽严适度、统一标准、贯彻始终。

  第十一条 公共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含专业学位课)的考核应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为主。课程进行中的作业、报告、实验、讨论及平时测验成绩,一般不得超过课程成绩的30%。成绩采用百分制。

  第十二条 研究生考试课程考试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必须组织教师任课教师于本学期结束前完成试卷评阅工作。阅卷与评分应给出每道题得分。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阅卷教师必须在试卷上签名。

  研究生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研究生成绩管理子系统”后,打印该课程成绩单一式二份,经任课教师本人签名,交课程所在培养单位(课程考试答卷一并交培养单位)。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在收集整理本培养单位的课程成绩单和课程考试答卷之后,向研究生部培养科上交如下材料:

  1、各门研究生课程成绩单一式一份(各培养单位自存一份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2、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必修课考试答卷(硕士研究生的选修课考试答卷由课程所在培养单位统一保存);

  3、博士生学位课程考试答卷(博士研究生的非学位课考试答卷由课程所在培养单位统一保存)。

  第十三条 研究生考查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对研究生提出明确、严格的考查要求,规定研究生必须在学期结束前上交文献综述、实验报告、小论文等,擅自逾期,取消该门课程成绩。考查课程的任课教师必须在学期结束前,评定好研究生的考查成绩。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研究生成绩管理子系统”后,打印该课程成绩单一式二份,经任课教师本人签名,交课程所在培养单位(课程考试答卷一并交培养单位)。考查课程成绩一份由所在培养单位留存,一份送交研究生部存档。

  第十四条 研究生考试课程的考卷,由研究生部保存至研究生毕业离校后两年,以便随时调阅、查询。研究生考查课程的考卷,由所在培养单位(研究所)保存至研究生毕业离校后两年,以便按规定程序调阅、查询。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若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估分相差较大,有必要查询时,可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部负责查询。课程成绩一经报出不得更改,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若确有充分理由需更改成绩时,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部主要领导审核决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向研究生部申请缓考时,应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同时必须有江西财经大学校医院出具的证明,经研究生部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申请书和医院证明原件留研究生部保存。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与下一次研究生课程考核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记分,缓考不作单独安排。

  第十七条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重选。重修的研究生可以不参加课程的全程学习,但须参加下一次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办理重修的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并在“研究生教学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重修选课手续。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的实践环节应在2年内完成,完成后由指导教师分别在教学实践和讲座的成绩单上填写工作内容、评语,并签名后送研究生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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