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职责规范》等关于师德、师风以及研究生导师职责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职责规范,全面建立导师“德育负责制”,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我院就研究生导师(含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培养、毕业等环节中所应承担的工作内容做出具体要求和相应奖惩措施。2020年7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发布本办法(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导师职责
第一条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负有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导师应当把“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的思想贯穿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责研究生德育工作,实行研究生指导和德育教育的“一岗双责”。
第二条导师在研究生教学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指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应当鼓励研究生学术创新,培养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第四条导师应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必须参与研究生培养指导的各个环节,做好研究生培养指导的各项工作,注重研究生的个性化培养。
第五条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应服从学校和学院的工作安排,有在读尚未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指导责任的导师,更应积极参与与研究生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
(一)参加研究生招生命题、阅卷、复试等工作;
(二)参加研究生见面会、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会;
(三)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的开题、评阅和答辩;
(四)参加导师组集体指导会,指导学生实习实践。
第六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参加有关研究生招生的试题命制、阅卷、复试等各环节、以及有关研究生的推荐、评审、鉴定、答辩、评奖等工作或活动中,应当公正、负责地发表意见,不得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承担全面指导责任,包括选题确定、文献收集、框架结构、观点凝练、文字表达等,应当及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对于学位论文文稿,导师要进行全面、细致的修改,指导研究生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导师应定期与所指导的研究生见面,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与研究生有效沟通交流,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掌握研究生的学业状况、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推荐和帮助研究生就业与发展。
第九条导师应当将主要时间与精力用于学校工作,用于研究生培养和指导工作,不得因社会兼职或社会活动影响研究生的教学与指导工作。
第二章奖惩
第十条导师的研究生教学及指导工作量纳入岗位聘任、晋级、导师遴选与合同续聘等工作业绩计算范围;导师的综合考评结果归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者,在研究生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生精品课程、“优秀导师评选活动”、导师条件认定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推荐。
第十二条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导师有违背宪法、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言论、完全背离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的,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教学培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工作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具体请假的正当理由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教学培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课堂教学的请假规定)拒绝参加与研究生相关的各项工作(第五条)(说明:因研究生的招生复试等工作每次具有人数限制,因此学院将按照具体情况,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安排导师参加,因各种客观原因学院未要求导师参加的与研究生相关的各项工作不在此列)、或在相关工作中因个人原因出现明显失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导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具体情形作出如下处理:
(一)院内给予劝勉谈话、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按教学事故处理(出现本细则中第五条的情形之一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取消当年度内校、院等级别的评优推优资格;
(四)在岗位聘任、晋级与导师遴选时,同等条件下排序延后;
(五)按照导师指导研究生资格的退出机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退出、暂停和取消指导资格处理;
(六)在与本院的人事合同续聘中,根据不同情况,减少续签年限。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学位论文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论文作假行为,或者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由研究生院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等对导师进行处理。
第三章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在学院做出任何奖惩决定前,都应在院内公示并听取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如对奖惩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或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系、研究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所在系、研究所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在遵循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下,通过社会学院党政联席会、院务会组织相关专家教师进行复审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社会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