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仅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只能在本学院(所)硕士授权点范围内招收同等学力申硕学位人员。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在职人员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招生的规范化管理,严禁招生工作中的虚假、误导宣传和舞弊、违规行为,实行规范招生和阳光招生,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和参与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招生和教学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我校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直接分管,研究生院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院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协调各学院(所)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审查学位申请者的注册学习资格;组织对各学院(所)教学环节的督察;组织对学位申请人的课程成绩审核;认定学位申请人的同等学力水平;组织外语、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工作;审查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组织学位论文的匿名评审工作;定期检查各学院(所)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六条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和教学组织工作由学位申请者所在学院(所)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学位申请人注册学习资格及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进行初审;制定本专业的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方案的实施;组织论文撰写和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认定;组织论文答辩工作;组织填写有关答辩的各项材料存档备查等。

第七条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所有关系均不转入学校。

第三章  招生审批及申请人注册资格审查

第八条  各学院(所)招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前,应将招生专业、招生宣传、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等送交研究生院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招生。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并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9月向我校研究生院提交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申请书,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对符合注册资格要求的申请人,研究生院发放《江西财经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批表》,申请人于申请后的一周内将填好的表格送交研究生院。该表中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做出如实鉴定。

第四章  课程要求和课程考试

第十一条   对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要求和课程考试,具体参照《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需完成的课程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第十三条   校内课程的教学工作由相关学院(所)负责,但须将培养方案和每学期课程安排送交研究生院培养科备案,研究生培养督导组和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对各学院(所)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在职人员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500学时。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由申请人所在学院(所)负责;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此项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报名时间在每年3月的上中旬,考试时间在5月的下旬。申请人需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研究生院负责对已进入信息平台注册申请的学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指纹录入、现场拍照以及各项信息的确认。有关报名和考试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学位办和江西省学位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业

第十五条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并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后,可申请结业。申请结业时,申请人所在学院(所)须提供申请人全部课程的考试成绩(加盖学院公章)及考生答卷交研究生院培养科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培养科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结业后可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后进入申请硕士学位阶段(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没有时间期限)。

第六章  学位论文开题、撰写与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须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含两门全国统考科目)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各学院(所)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进行。

第十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位申请人,应在每年的9月向所在学院(所)提交下列7项材料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办理论文开题。

1. 本人身份证;

2. 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3. 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及成绩单;

4.同等学力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外语、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及准考证;

5.江西财经大学研修生证;

6.交纳论文答辩费的收费收据;

7.本人近期两寸免冠蓝底彩照4张。

上述材料经各学院(所)初审合格后,由申请人填写《江西财经大学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开题资格审查表》,并由学位申请人将所提供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复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由研究生院通知相关学院(所)组织开题。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一)申请人应按时向所在专业点提交《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开题申请表》(可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确定的选题应由导师审定通过,方可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二)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参照《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位论文的撰写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学位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四)学位论文书写格式按照《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要求

(一)学位论文评阅人不能少于3位,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外同行专家。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二)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的一个月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进行认真、细致地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建议。

(三)学位论文未经评阅或未通过评阅者不能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3人是硕士生导师,成员中一般应当有我校和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同行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必须严格把关,坚持标准。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和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三)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答辩虽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四)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参照《江西财经大学学位博士、硕士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由各学院(所)研究生秘书在一周内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材料立卷,立卷材料包括:

1.申请硕士学位审批表;

2.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3.学位论文第一稿审议书;

4.学位论文第二稿审议书;

5.学位论文第三稿审议书;

6.学位论文定稿报告书;

7.学位论文评阅书(1);

8.学位论文评阅书(2);

9.学位论文评阅书(3);

10.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11.学位论文答辩会议记录;

12.学位论文

按学校规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答辩的相关材料须报送校档案馆存档。

第七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申请人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

(二)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

(四)完成硕士论文写作并通过论文答辩。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上述条件,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将学位申请人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自我评估登记表》报江西省学位办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授予硕士学位事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的规定,通过学位评审者须经过3个月异议期,对无异议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若有争议,经核实确属弄虚作假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取消其硕士学位,并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及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五条  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须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章  收入与分配

第二十六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缴纳的费用包括课程学习费用和申请硕士学位费用,由各学院(所)参照相关标准做出规定,报学校研究生院和财务处批准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二十七条  课程学习费用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学校3000元/学生,研究生院200元/学生,剩余部分留学院(所)用于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费用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学校20%,院(所)60%(用于学位论文的指导、开题、预评审、答辩等工作),研究生院20%(用于学位论文的评审、资格审查、万分之五差错率检查、答辩材料的准备、整理和上报等工作)。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江西财经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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