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外出管理工作,将以学生为本的理念落到实处,保障外出研究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认真做好研究生因公外出管理工作,严格审批研究生因公外出申请,妥善处理研究生因公外出时发生的各种事件与事故。
(二)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提高研究生自我防范能力,强化安全意识。教育研究生文明外出、遵纪守法,不听信谣言、不传播有害信息、不参与非法活动。
(三)院(系)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因公外出管理细则,明确院(系)领导、研究所(中心)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学秘书与协理员的工作职责。
(四)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参加由学校、院系组织或导师安排的外出实习、社会实践、科研工作、学术交流等校外活动。
二、研究生因公外出申请及审批
(一)对申请外出的研究生,要求认真阅读《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因公外出安全须知》,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因公外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后,根据外出活动内容由院(系)负责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主任)或党委(总支)副书记审批,批准后交协理员备案。
(三)协理员需根据《申请表》认真填写《院(系)研究生外出情况汇总表》,以便于院(系)掌握外出研究生人数、去向、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并于每周五将本周《院(系)外出时间超过二周研究生名单》统一报研究生院综合办备案。
(四)因公外出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事宜详见《关于为因公外出研究生办理保险的通知》。
(五)凡未经批准自行外出的研究生,在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三、研究生因公外出期间安全管理
(一)研究生因公外出原则上应按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进行,应主动与校内联系人(与《申请表》中联系人一致)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等方式保持联系,每周至少联系一次,及时沟通情况;若临时改变外出区域和路线,或申请延长假期,必须及时向院(系)汇报并委托校内联系人办理相应手续;外出结束后应立即返校报到、销假。
(二)研究生因公外出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故,要保持冷静,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学校报告。
(三)院(系)应及时掌握因公外出研究生具体情况,与长期外出研究生的家人保持联系,确保出现突发事故时能够迅速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迟报或漏报。
四、研究生因公外出事故处理
(一)研究生因公外出事故的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二)研究生因公外出期间,由于与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外出事故,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学校将参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哈政办综〔2011〕44号”进行处理。
(三)研究生因公外出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等,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哈尔滨工业大学外出安全管理办法》(校研发〔2009〕334号)同时废止。
(二)由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