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经教育部批准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条 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院(系)请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或者假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交学费,不能取得学籍,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因身心健康等原因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最长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春、秋季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夏季学期延续春季学期注册结果)。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允许其重修。重修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正常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的具体事项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重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成绩单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研究生考试的考场纪律要求及考试作弊处理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因病、因事等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两周以内,需经导师批准,院(系)登记备案;请假时间在两周及以上、一个月以内,应由本人提交申请,经导师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有特殊情况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个月,则需要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参加由学校、院(系)组织或导师安排的外出实习、社会实践、科研工作、学术交流等校外活动属于因公外出。研究生因公外出由派出单位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出时间超过两周及以上需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因公外出办理程序按《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因公外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校不超过两周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超过两周(含两周)的,予以退学。

  在研究生请假或擅自离校期间,学校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研究生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缺课1/3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留学、联合培养、参加学术会议、探亲等事宜按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学科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学科完成学业。如因学科调整、导师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科的,可申请转学科。硕士研究生转学科后,需要完成转入学科课程学习等培养环节,并根据实际情况延长0.5-1年学习时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转学科。研究生在学期间只允许办理一次转学科事宜。研究生转学科应经转出和转入院(系)、学科、导师同意,并经转入院(系)考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五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学科。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院(系)主管领导及研究生院签署意见,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我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学,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时间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期,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其中一般原因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全日制研究生因创业休学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关于创业休学的具体办法见学校关于学生创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申请休学:

  (一)因病不能在校学习者;

  (二)研究生因个人原因出国(境)者;

  (三)经批准,以非毕业生的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者;

  (四)定向就业类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五)研究生因生育需要者;

  (六)因其他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条 研究生如因上述原因休学,由本人通过研究生系统提交休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及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定向就业类研究生申请休学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具单位同意证明。

  第三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休学期间研究生患病的,其医疗费按校医院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复学申请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经导师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及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二)经重修或改修后仍有两门次课程不合格;

  (三)综合考评、开题、中期检查环节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

  (四)因业务能力等原因,难以坚持完成学业;

  (五)未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六)擅自离校超过两周、假满逾期两周不返校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七)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八)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入学申请;

  (九)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身体条件不便、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十)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十一)档案存在弄虚作假、缺少关键材料等情况;

  (十二)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及其他学校认定应当退学的。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退学者,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黑龙江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其他研究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因病退学者,由监护人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五)退学的研究生,自公布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奖助学金及各项津贴,并在一周内离校;

  (六)学费退还事宜按国家和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等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硕士生为2-3年;博士生为4年;硕博连读、直博生为5年。

  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一般休学时间):全日制硕士生为3年,非全日制硕士生为5年,博士生为6年,硕博连读、直博生(含硕士阶段)为7年。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兵役期间不计算在学习年限内。

  研究生因创业等原因休学的,或者因服兵役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的,最长学习年限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要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延长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后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一)在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校内课程学习或学位论文不合格的;

  (二)由于个人原因,一学期累计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三)学校认定应当延期的。

  第四十条 硕士生如有两门及两门以上学位课考试不及格,在达到两年基本学习年限时,须由院(系)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考评,根据具体考评结果,决定是否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等环节,并通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详见研究生提前答辩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位论文等环节审查未通过或答辩未通过,达到学校结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符合上述条件结业的研究生,可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的最长年限之内再次向学校申请答辩。答辩通过后,在学习年限内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日期按答辩通过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四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对毕业、结业、退学的研究生,自相应批准之日起,学生在籍状态自行终止,终止后学校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学生应于终止学籍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学籍,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经过评选分别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者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具体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达三次的。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校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学院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受到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和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具体申诉按《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开始实施,规定实施后,原《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研发[2014]35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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