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为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以建设一支具有一定职业背景和较高专业素养,熟悉相关专业工作,能适应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要的专兼职相结合、相对稳定的专业化指导教师队伍为目标。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应充分发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同行专家的作用,严格执行“坚持标准,公正合理”的遴选原则。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应注重发挥社会资源,吸收校外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发展要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同时建立动态优化机制不断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质量。
一、遴选条件
(一)热爱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熟悉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或行业执业资格的科研人员、技术人员或资深管理人员。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或教学经验,工作业绩突出,在相关职业领域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近几年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或工程领域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负责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有较强的工程管理经验或专业资历;或为实际工作部门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并被采纳;或在相关职业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或实践成果。
二、遴选程序
(一)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常年进行,各学院具体实施。
(二) 申请人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所在学位点提出推荐意见,所在学院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复核,在网上公布符合条件者的材料,征询意见。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会议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议结果将进行公示,并报分管校长审批,研究生院备案。
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校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责任人,在政治思想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三)积极参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生源的组织工作。
(四)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应与学校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合作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生,共同负责为专业学位硕士生从事课题研究及专业实践创造必要的条件,包括提供实践资料、实验场地、仪器设备、专业实践经费等。
(五)参与审查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选题、开题报告(含研究方案)、中期考核及学位论文的撰写。
(六)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注重对研究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尤其是注重培养实践研究、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增长实际工作经验,缩短就业适应期限,提高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
(七)协助做好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研究生的业务能力和实际表现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对研究生的就业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四、招生及导师资格重新认定
(一)学校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当然指导教师。
(二)每年在研究生招生工作启动之前,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定当年本学院各专业学位点导师招收研究生的资格条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导师招生资格一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取消导师资格:
1.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要求者;
2.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
3.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三年内累计两届送审有不合格者;
4.长期出国不能履行职责者;
5.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6.导师考评不合格者。
五、其他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依据此办法结合各自学科特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