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重点突出论文研究工作的成果和创新性,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参评范围和评选标准
第三条参评的学位论文为我校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应届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此之前一年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且未被评为我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也可参评。
第四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为:
(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具有较好的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应用前景;
(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规范,文字表达准确;
(四)有2位以上(含2位)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五)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及获得博士学位后一年内,应取得与博士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代表性成果,其中必须包括在本学科高水平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代表性成果还可包括专著、专利、奖励等。
第五条优秀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为:
(一)选题为本学科重要问题,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论文有独到的新见解,研究成果较为突出;
(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规范,文字表达准确;
(四)有1位以上(含1位)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五)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取得至少1项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学术成果。
第六条优秀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为:
(一)选题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
(二)学位论文具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较高的(行业)应用价值;
(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规范,文字表达准确;
(四)有1位以上(含1位)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五)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取得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成果。
第七条以上所有研究成果均须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或者第二完成人(第一完成人为该研究生导师)。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评选工作于每年六月份进行。每次评选出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0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不超过50篇。
第九条满足第二章要求的优秀学位论文申请者,需填写相应的优秀学位论文推荐表,并向学位点所在学院提交学位论文和相关材料,由指导教师推荐报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评。
第十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审议、确定本分委员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初选结果,并报送研究生院。博士初选名额不超过所在学院当年毕业全日制博士生人数的20%,硕士初选名额不超过所在学院当年毕业全日制硕士生人数的4%。研究生院可根据各学院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优秀学位论文的情况对初选名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选通过的学位论文和相关材料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由研究生院在网上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研究生院组织相关学院和专家进行复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对已批准的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如查实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学校将撤销其优秀学位论文的称号和奖励,并对已授予的学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需学校推荐参加国家级和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论文,应从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中择优推荐。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选出候选论文,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同行专家对候选论文进行评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专家评审推荐的学位论文和相关材料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合国家级和省级的推优指标评选出我校的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浙工大发[2015]10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