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严肃校风校纪,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上海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颁发》以及公共管理硕士培养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学与注册
1、新生必须持上海财经大学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习资格。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2、每学期学生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3、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或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校MPA教育中心请假,并附有工作单位证明。经获准延期报到或办理注册手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周。
4、未经许可超过两周不报到、不注册者,或准假逾期不申述理由,也不报到、不注册者,由MPA教育中心提出意见,经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领导同意后,在规定的报到、注册日的第三周或准假逾期后的第二周,应将逾期未报到学生名单报经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其入学或续读资格。
5、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清该交的学费和其它费用。未缴清本学年学费和其它费用的学员,原则上将不予注册。
二、纪律与考勤
1、学生在校上课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MPA教育中心统一安排的其他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如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事先请假。
2、上课时,学生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以确保教学秩序。凡在课堂上接听手机,影响教学的,任课教师有权要求该生离开教室。
3、学生在一个学期内,事假、病假不得超过规定学习时间的1/3以上。如有超过,由MPA教育中心提出延长学习时间、缓考、休学等处理意见,经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审核同意,报学校研究生院批准。
4、根据考勤,学生任何一门课有1/3以上缺勤的,则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5、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就诊医院的诊断书和病假单,请事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因工作请假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供日后查询。凡未经请假、续假,或请假、续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缺席者,均按旷课处理。
三、休学(缀学)与复学
1、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坚持学习,需要分阶段完成学业的,由本人向MPA教育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及校门诊部诊断书,因公休学须有单位证明),经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同意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可准予休学。
2、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如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学年。学校在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学年不受理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延期答辩的研究生休学申请。
3、因病休学的学生,如要求复学,需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MPA教育中心提出复学申请,并经校医院复查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一般应降到下一年级学习。
4、因病、因事休学(缀学)期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或休学期满一年超过一个月不申请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5、在休学(缀学)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四、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违反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能复学者;或病休期满,体检不合格者。
3、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必修课程考试累计两次(包括重修、改修)不及格者。
4、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及其它考场作弊情节严重者。
5、伪造数据、剽窃他人科研成果造成恶劣影响者。
6、经考核认定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7、由学校指定医院确认,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8、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引导无效者。
学生退学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习满一年并完成培养计划要求课程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或学习满一年但未完成培养计划要求课程者,发给学习证明。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任何证明。
被取消学籍、退学(不包含自费出国(境)申请未成行者)、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被取消学习资格的学生,不退还已交学费。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其所交的学费归属已修读期间的部分,不退还;不归属修读期间的部分应当退还。
被批准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名单,上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五、奖励与处分
1、对品学兼优或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经评定后应采取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奖学金,或授予称号等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违反校规校纪,以及触犯国家政策法令刑律的学生,按《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