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培养和激励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根据《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试行)》(上财研[2006年] 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是指申请我校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
第三条 优秀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优秀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是: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较好的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论证严密、数据可靠、文笔流畅、表达准确、层次分明、格式规范;
4.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一般应为优秀。
第五条 优秀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评选的论文为上一学年度通过我校组织答辩的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每次评选的优秀学位论文名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我校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人数的10%。
第六条 优秀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选由上海财经大学MPA教育指导委员会领导,具体工作由MPA教育中心负责。
第七条 优秀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选程序如下:
1.MPA教育中心根据上一年度通过答辩的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总数,根据论文的答辩成绩由高到低按照12%的比例提出候选名单;
2.MPA教育指导委员会在我校MPA论文指导教师中聘请五到七人对候选论文进行匿名评阅,评阅专家按照全国MPA教指委推荐的优秀MPA学位论文评选指标,给予评分。评分位居候选论文前80%且评阅平均分不低于85分的论文即推荐为该届我校公共管理硕士优秀学位论文;
3. 优秀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入选名单需由MPA教育指导委员会认定;
4.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及MPA教育中心需对每年评选出来的上海财经大学优秀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入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低于15天;
5.对优秀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公示名单的异议向MPA教育中心提出,由MPA教育中心根据MPA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意见予以回应和处理。
第八条 参评全国优秀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候选论文必须首先是上海财经大学优秀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第九条 参照《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学院对全国优秀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校优秀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对已获奖的优秀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如发现并经认定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违反学术道德等问题,取消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称号并予以公布,对已授予的硕士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财经大学MPA教育指导委员会、上海财经大学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学年度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