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根据《山东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暂行办法》(鲁学位[2001]5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办班条件

  (一)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必须是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二)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具备较强的教学力量、完备的教学计划、较好的社会需求和生源条件。

  (三)申请异地办班,办班合作单位应具备良好的教学和科研条件,一般应是普通高等学校或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科研院所。合作单位应配有专人负责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日常管理工作,能为教师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

  (四)为保证教学力量和教学质量,一般每个学院或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学院”)同一个学科、专业每年只能在异地申办一个班。

  二、申办程序

  (一)学院申请在省内办班需填写《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申请在外省办班需同时填写《山东学位授予单位在外省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征求意见表》,交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审查合格后,上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

  (二)学校受理申请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5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每年6月初转发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备案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名单,此后办班学院方可开班。每班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四)同意登记备案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有效期为该班实施教学计划所需的年份,一般为二年,过期应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五)如需刊发和印制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广告和招生简章,办班学院须填写《山东省招生广告审批表》,经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审查同意并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擅自刊登广告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六)中外合作办学中涉及研究生层次并授予硕士学位的各种办学形式,须按照国家及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报批制度。未经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三、组织管理

  (一)各学院负责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申报、报名、课程安排、授课及考试的组织管理、结业证书的发放等工作。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活动,负有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与外单位合作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须签定合作协议。协议须由办班学院、合作单位、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三方签定,方可有效,否则不予承认。

  (三)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开班两周内,各学院需将《山东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登记表》报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备案。

  (四)办班名称统一定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对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由山东省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五)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应按学校批准的教育收费标准收费,并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结束后,学院须提交《山东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成绩表》、《山东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结业情况表》,经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办证时间为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中旬。结业证书因填写或打印错误,须重新办理时,应交纳工本费。

  (七)各学院每年12月对本年度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情况进行总结,将招生情况、学员信息、教学计划、管理经验及建议于12月中旬前报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学校汇总后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成绩自开班起四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者,不予办理结业证书,其所学课程不予认可。

  四、教学管理

  (一)学院要加强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领导和管理,对课程班各主要环节实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异地办班的管理。

  (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应按照本专业在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实施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不得少于十门。教学形式可采取教师讲授、专题讨论等多种方式。授课教师由硕士生导师或副教授以上人员担任,要确保授课时数和质量。

  (三)办班过程中要实行教学和考试分开管理的办法。课程考试实行试题库管理,由学院负责组织。考试应严格按照《山东大学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规则(试行)》执行。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对考务工作组织检查。

  (四)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员,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院研究生秘书同意并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缓考。

  (五)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及格者,该门课程须重修。重考费、重修费按学校规定收取。

  五、检查评估

  (一)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定期组织专家组,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活动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估,评估的指标体系由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不合格的课程班,要限期整改,有关课程予以补授,两年内该专业不得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二)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定期检查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教学管理工作,并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管理进行测评。测评办法见《山东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教学管理测评办法》。

  (三)根据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为保证必要的教学管理检查和评估支出,申请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需向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交纳评审费(按省学位办收费标准执行),此费用由各申请办班学院支付。

  (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在职人员进修、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学习形式,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不具有学历效力,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

  (五)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不得直接与授予硕士学位挂钩。拟申请硕士学位者,需按照《山东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规定办理。

  (六)对未经登记备案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发证书,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规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七、本规定由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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