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升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的重视程度,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开展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为了做好该项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评选原则和基本条件
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应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基本条件
1.学位论文选题应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学位论文应反映出作者掌握了先进、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有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3.学位论文能够反映作者在本学科领域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资料翔实,逻辑严密,结构合理,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
5.论文隐名评阅成绩和答辩成绩的加权平均值在80分以上(论文隐名评阅成绩和答辩成绩各占50%);
6.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以山东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独立、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但导师为第一作者,在A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学术期刊分类参见同期适用的《山东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主持或第二位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者优先。
(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基本条件
1.论文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一定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学位论文在理论研究上有创新;
3.学位论文能够反映作者掌握本学科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资料翔实,逻辑严密,结构合理,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
5.论文隐名评阅成绩和答辩成绩的加权平均值在80分以上(论文隐名评阅成绩和答辩成绩各占50%);
6.在读期间,以山东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独立、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但导师为第一作者,在B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学术期刊分类参见同期适用的《山东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
二、评审范围和方法
(一)评审范围
拟申报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者须是本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二)评审方法
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评选采用量化计分方法,按分数高低排序。量化计分公式如下: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得分=(学位论文隐名评阅平均得分x50%+学位论文答辩得分x50%)+学位论文支撑得分
学位论文支撑得分按照《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认定及量化管理办法(试行)》(政科〔2015〕4号)中确定的分值计入。
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从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中择优推荐。
三、评审程序
研究生院负责指导和组织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学院负责推荐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年6月中下旬,各相关学院组织开展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初选工作,按当年学位申请批准人数的15%,根据量化评分结果确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提名,并对提名人员进行排序。
(二)学院向研究生院报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相关材料。
(三)研究生院在对各学院推荐的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和量化计分结果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指标和量化计分结果,提出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批后公示五天。遇有争议情况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四)研究生院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格保密。
四、评审材料
拟申报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山东财经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
(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及评阅书、答辩决议书复印件;
(三)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承担课题等材料原件。
五、表彰奖励
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由学校颁发“山东财经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证书,并发放奖金4000元,其中指导教师和博士研究生各2000元。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由学校颁发“山东财经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证书,并发放奖金2000元,其中指导教师和硕士研究生各1000元。
获得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学校发放奖金10000元,其中指导教师和博士研究生各5000元。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学校发放奖金4000元,其中指导教师和硕士研究生各2000元。
当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由多名指导教师合作完成时,奖金发放至署名第一位的指导教师,由其按照导师指导工作量对奖金进行二次分配。
六、其他
对已获奖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一经认定,取消“山东财经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称号,追回所发奖金,并予以公布,对已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