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鼓励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工程大学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收支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基本学制年限内、无固定工资收入、以全日制学习形式攻读的一、二年级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非全日制研究生应按时交纳学费,学费交清后,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按照3000元/人的标准将奖学金直接划拨至研究生所在学院。
第四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等级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合理设定,不得平均分配,最高等级不超过8000元/生/年。第一志愿报考武汉工程大学且本科为教育部“双一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高校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生,第1学年原则上直接享受最高等级奖学金;第一志愿报考武汉工程大学且为本校本硕连读班考生(详见《武汉工程大学本硕连读实验班招生管理办法》)第1学年原则上最低享受二等奖学金。
第五条申请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有良好的审美情趣。
第六条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
(一)受到党、团或行政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二)有重修或补考科目或有未按时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者。
(三)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集体活动的。
(四)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或有损学校声誉行为的。
第七条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并公示,报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为成员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九条相关学院成立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包括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以及研究生代表。负责制定本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组织本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一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
(二)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办法,拟定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各学院将拟定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送校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对学院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应严格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经查实后学校将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追缴奖学金纳入学校奖学金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于每年10至11月评定,12月一次性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级研究生开始施行,由学校授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