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提高外国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新乡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的学历教育类别为:外国留学本科生(以下简称本科生)和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外国留学生,必须持有《JW202表》、《体格检查表》、《新乡医学院录取通知书》以及护照等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按每年春、秋两季入学。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外国留学生必须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按规定向学校交纳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在国际教育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没有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2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外国留学生入学注册后,国际教育学院将新生数据在“来华留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七条 根据教学需要,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外国留学生可在境外学习,期间须遵守国外教育机构的各项管理规定。在外国留学生人数超过20人(含20人)时,国际教育学院应定期派遣管理人员检查外国留学生的教学活动,负责教学质量的全程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基本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四年的本科生允许在3—7年内修读,基本学制为三年的硕士研究生允许在3—5年内修读。超过基本学制者,按超过时间缴纳相应比例的学费。
第九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保留学籍;每次休学时间为1年,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八条规定时间。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为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程。
第十一条 本科生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三部分。具体参照《新乡医学院外国留学本科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包括学位必修课和学位选修课。在学期间应修总学分不低于36学分。具体参照《新乡医学院外国留学生硕士培养方案》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或学分录入国际教育学院成绩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凡跨学期讲授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计算;凡单独设置的实验、见习、实习和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种,可采用笔试、口试、操作、答辩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必修课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选修课采用二级制(合格、不合格),以学期考试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应当按时参加考核,如确因患病(需附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应写出书面缓考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并备案后,允许缓考;缓考课程的考核随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正考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逾期不再安排。补考不合格者或缓考不合格者,视课程性质可重修或重选。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实验与临床实习。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视课程性质可重修或重选。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考核分为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考试两种形式。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应按照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情况评定,评定结果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毕业考试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必须持有效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无故缺考者、考核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者以及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相应学籍处分,视课程性质可重修或重选。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复查手续,复查结果由开课部门负责人审查,若有更正,应加盖部门公章于补考前3天报国际教育学院统一更正并存档。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予转学。因身体健康、特殊困难、专业特长等原因,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入(转出)我校。
第二十四条 转入我校的外国留学生,应修读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
第二十五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准许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学校考核证实,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或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生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申请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年4月10日(秋季入学)或9月20日(春季入学)前由本人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后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必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请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休学后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每次休学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3次。
(二)休学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本科生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后备案,硕士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
(三)休学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凡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或虽办理手续但不及时离校者,从休学通知书发出3日起,该生参加的一切学习活动及其所取得的成绩均无效;推迟离校者,休学期限将相应延长。
(四)休学期间不享受外国留学生的一切待遇,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外国留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当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期满者,应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体检不合格、休学期间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每学年六门以上(含六门)课程考核不合格者,每学年三门以上(含三门)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各学年补考累计六门以上(含六门)不合格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退学后,学习满一年以上,所学课程考核合格者,出具相关课程的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被开除学籍者不出具相关课程的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在达到以下条件者,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发毕业证书:
(一)本科生在规定时间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毕业条件。
(二)硕士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考核合格,并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毕业条件。
第三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可延期一年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所学课程考核合格者,出具相关课程的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外国留学生毕业后,国际教育学院将毕业生数据在“来华留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外国留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达到培养目标和要求,授予学位。
(一)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二)硕士研究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临床能力毕业考核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工作,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予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违反考场纪律、影响教学秩序,情节较为严重者,经批评教育而再犯者。
(三)在学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五门以上主要课程(含五门) 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医学院外国留学生,非学历教育参照学历教育标准执行。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新乡医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院发〔2005〕7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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