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学籍管理,促进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学生为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按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培养方案参加教学活动。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不能申请转入其他普通本科专业。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采取学分互认模式。项目学生国内学习阶段学籍管理按照新乡医学院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外学习阶段的学籍管理由外方合作院校负责。
第五条 如因故不能或未达到赴国外学习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在新乡医学院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标准、符合《新乡医学院学士学位条例》规定标准者,颁发新乡医学院毕业证、授予学士学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科学生在新乡医学院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新乡医学院毕业证。
第六条 本科合作项目学生分阶段出国学习,完成外方合作院校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士学位,若再申请新乡医学院毕业证、学士学位证,根据新乡医学院与外方合作院校双方学分互认的原则,经个人申请,学校(新乡医学院)审批,按照当年学校(新乡医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的50%补交相应学年学费,经学校(新乡医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随同年级颁发新乡医学院毕业证、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科合作项目学生分阶段出国学习,未能取得外方合作院校学士学位,若申请新乡医学院毕业证、学士学位证,学校(新乡医学院)承认其在国外所修课程,经个人申请,学校(新乡医学院)审批,修完新乡医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照当年学校(新乡医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补交相应学年学费,成绩合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颁发新乡医学院毕业证、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取得外方合作院校学士学位证书回国者,需到国家留学服务中心备案认证注册;申请新乡医学院毕业证、学位证书者,按照国家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报到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