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达到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可以在我校申请相应学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科、专业点,均有权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一) 该学科、专业点已有连续 5 届硕士研究生毕业;
(二) 根据该学科、专业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接受申请学位时要考试的学位课程,并提供这些课程的内容简介、主要教材及参考书目;
(三) 配备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资格审查
(一)符合第二条要求的申请人,必须已获得本学科、专业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位专业的毕业研究生同等水平。
(三)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申请学位的批准书、所在单位向本校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传递)。(四)在申请人提交上述全部材料后两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北京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
室”)组织资格审查小组根据申请人的材料,就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五)学位办公室将资格审查小组同意申请的决定和同意申请日期及进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要求及时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单位。对不同意申请的申请人材料,退还申请人本人。
第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对同意申请的申请人,从下面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培养单位组织由三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论文指导教师不参加)组成的专业委员会具体进行认定工作。由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将通过认定的材料整理后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对未通过认定的申请人材料退学位办公室。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与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所申请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外语、学科综合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1.课程考试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培养方案要求组织进行,考试应严格按所申请专业在校研究生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1.论文要求
(1)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全国统一外语考试、中期考核及开题报告后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申请专业培养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评阅与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论文评阅与答辩由所申请专业所属单位组织。论文评阅人与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2)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的,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
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4) 论文撰写要求参照《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执行。
2.论文评阅
(1) 论文评阅人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应聘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3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2)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2个月以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人应根据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
(1)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 3 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人是校外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 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3) 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必须有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全体人员签字。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
(4) 答辩未获通过者,如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不同意研究生重新申请答辩,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答辩未获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含半数)成员同意,可在一年内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答辩;仍未通过,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有条件通过的硕士论文,须在答辩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修改,获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赞成意见可以申请学位。
第六条 同等学力学位评定
(一)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严格审查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材料,就是否同意授予学位作出决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且票数为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有效。
(二)校学位办公室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授予学位的申请人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召开会议,对学位申请人逐一进行全面审核,并对是否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且票数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表决结果有效。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无异议者,校学位办公室对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发出授予学位的通知,井发给学位获得者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四)学位办公室应对获得学位者的材料按人立卷,存入学校档案馆。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七条申请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审和答辩等费用。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被接受申请后可享受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以准备论文答辩。
第九条申请人获得学位,仅表明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己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并不涉及学历。
第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08 年 7 月 7 日起实施。同时废除 1998 年 10 月执行的《北京外国语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