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为准,并按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应从本校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并备案。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定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 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
员会成员名单。
(三) 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名单。
(四) 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设置、申报和评估。
(五) 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 审议学校研究生培养及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政策及改革建设的有关问题。
(七) 对已发现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做出撤消授予学位的决定。
(八) 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系、部)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也可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由院(系、部)产生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同时是分委员会的委员,分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以上职称。分委员会
的成员名单由院(系、部)提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 审查硕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研究方向。
(二) 审核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申报材料,指导学位点的建设及评估工作。
(三) 审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者资格,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四) 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 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发表及论文答辩情况,并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 对已发现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提出撤消授予学位决定的建议。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履行以上职责时要召开会议。到会委员人数须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作出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时需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否则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定或决议。
第八条 凡出国一年以上、工作调动及因身体原因不能承担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进行调整,调整的申报程序按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学位课程,修满规定学分,撰成学位论文,通过论文答辩;
3.在校期间,学习、科研、临床技能表现良好;
4.申请学位的各种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章 学位课程要求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同等学力人员除外),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 具有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能熟练地翻译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与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三)专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四)本校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必修课达到70分为合格,第一外国语必须通过水平考试,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学位课程中,如有不合格,可申请重修一次;重修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五)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并达到其它有关要求,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章 学位论文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 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科学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 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 论文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四)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法与技能。
(五) 论文的理论、资料、实验、计算应是科学严谨、准确可靠,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六) 论文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七) 学位论文的撰写按照《新乡医学院学位论文撰写与印制要求》执行。
(八) 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需符合《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论
文检测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在完成论文工作后,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提出答辩申请,申请经导师审查同意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六章 论文评阅
第十五条 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由院(系、部)研究生管理部门聘请相关学科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对申请答辩的论文进行评阅。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两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评阅,其中一位应是校外专家。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两个月送交论文评阅人,实行双盲评阅。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三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评阅,其中一位应是校外专家,实行双盲评阅,由研究生处统一送审。
第十六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能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1)校外专家评阅意见不合格者,不予组织答辩.(2)如果校内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校外专家评阅意见为优秀者,需由研究生处补聘一名评阅人重新评阅,否则,不予补聘评阅人评阅,重新评阅如通过,可以组织答辩,但需由答辩委员会就评阅人意见作出说明;如仍认为不能达到学位要求水平,则不能组织答辩。(3)两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则不能组织答辩。凡出现不能组织答辩情况的,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人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并至少延迟半年(但不超过1年)重新进行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如论文评阅仍未通过,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评出等次,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答辩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申请学位人员保密,并密封传递。
送审论文如属申报专利范围,则应注明:“本论文拟申请专利,请评阅专家负责保密”等字样。
第十八条 评阅意见最迟应在答辩前10天送交答辩委员会。
在未收到评阅人意见以前不能组织答辩。
第七章 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论文评阅结束后,研究生应依据评阅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然后在教研室或科室进行预答辩,教研室或科室对是否同意答辩提出意见。同意答辩者,由研究生和教研室或科室共同填写《新乡医学院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和《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报所在院系分
委员会审批,凡分委员会未批准答辩者,不得自行安排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委员会由本专业和相关专业5名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内专家(含直属附属医院)不少于1名,委员需全部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担任。其中,论文评阅人原则上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导师应列席答辩会,亦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中级职称、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秘书协助主席组织论文答辩,并做好答辩记录,综合论文评语,起草答辩决议书。
(二)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前应张贴答辩海报,同时将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等上报研究生处学位办。
(三)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1.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核表》审核意见:
宣读《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核意见,
校外培养单位由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处负责人宣布,或委托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代为宣布;校内培养单位由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代为主持会议。
2.培养单位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人导师、答辩秘书等,并推选答辩委员会主席。
3.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并宣布答辩会开始。
(1)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简历、课程考试成
绩、政治思想表现和论文完成情况。(2)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
(3) 由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
(4) 答辩委员会成员与到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答辩秘书做详细记录。
(5)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 。
(6) 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申请人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及答辩委员会投票结果。
(7)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8)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过半数同
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组织答辩。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不得再行组织答辩。
第八章 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答辩结束后,主席应在《新乡医学院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表》和《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审批表》签名处签名,培养单位应将《新乡医学院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表》、《新乡医学院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记录》、《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审批表》等材料填写整理好,与《新乡医学院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表决票》、《论文评阅意见》一并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论文答辩通过后,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品质、课程成绩、论文水平和研究能力等情况以会议的形式进行逐个审查评议,就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填入《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审批表》、《新乡医学院授予硕士学位登记表》和《新乡医学院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简况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 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有造假等行为者。
(二)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三) 在校期间曾受留校察看处分至学位评定时处分还未解除者。
(四) 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位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四条 对已授予学位者,如发现学位申请人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行为时,有权予以复议和撤销所授予的学位。第二十五条 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每年定期上报省学位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证书由国家统一制定,学校颁发。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给予相应证明。
第二十七条 其它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新乡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