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 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修订如下。
第二条 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高层次人才。学位获得者应达到下列素质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和人民的高度社会责任感;坚守学术诚信,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创新精神;坚持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
(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相关理论知识、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
(三)积极锻炼身体,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三年(部分专业为二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可延长一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可延长两年。
第二章 学分要求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按相关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各项学分。
第五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分分为课程学分、社会实践学分和科研学分三类。原则上,总学分最低为40学分,课程总学分最低为 36 学分,三类学分必须分别修满。
第六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分的最低要求按相关教指委规定执行。在完成教指委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培养目标要求,增设相关选修课,形成我校办学特色。
第七条 课程按其性质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学位课成绩75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他课程60分及以上为合格,取得课程的相关学分。
第八条硕士生学位课一般开设 5-6 门,公共学位课和公共必修课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本专业培养特点设置。选修课人数一般在 5 人及以上(招生人数少的部分专业例外)方可开班。
第九条原则上,跨专业考入的研究生,需补修所修专业本科阶段的核心专业课程。补修方式采用选修大学慕课的方式。补修的慕课结课成绩纳入中期考核。具体补修课程名称和门数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章 课程学习
第十条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应遵守课程学习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除特殊原因外,因病或因事不能到课者,应事先向任课教师请假并获批准,不得事后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办理续假手续未参加课程学习者,以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研究生督导组有权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进行监督。督导组成员自行选择听课课程和听课时间,采取不定期随机听课或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等方式进行,并对课程课堂基本情况、研究生到课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任课教师和相关培养单位。
第十二条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考勤与请假、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和退学等事项按照《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江财研教字〔2018〕11号)执行。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 所有课程应在学期结束前进行课程考核。学位课课程成绩75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他课程60分及以上为合格,取得课程的相关学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方式可采用课堂闭卷、课堂开卷、读书笔记、课程论文等方式进行。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应在培养方案中明确。同一门课程的课程考核方式应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期末考试命题分为校考和院考。公共学位课、公共选修类课程为校考,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考试。其他课程由培养单位决定组织形式,可以是校考也可以是院考。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个月拟定题型相同、且难易程度相当, 内容重复率不超过 30% 的两套试卷及参考答案提交到研究生院培养科或研究生秘书, 由研究生院培养科或研究生秘书在考前随机抽取一套为当次考试试题, 其余备用。教师应认真做好命题工作, 不得沿用上一年度(次)试题。所有涉题人员应注意保密,严禁泄题。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得在考试期间请事假。因病请假必须持校医院等正规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参加下一轮该课程的考试。对擅自缺考、考试违纪者,按最新的《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五分之一及以上;
(二)在一学期内因病、因事缺课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
(三)未完成的平时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
(四)任课教师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参加课程考核要求的。
研究生课程考核的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最新的《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应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要对该硕士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方向、课程学习要求与考试方式、学位论文方向与具体安排等做出规定或说明。个人培养计划一般应在硕士研究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培养计划一式三份, 硕士生所在培养单位、导师和硕士研究生本人各执一份。
第六章 学术研究与社会实践
第十九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至少取得 2 学分科研学分。科研学分的具体要求由培养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确定,并在专业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参与实习实践和案例研究与开发,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研究生应提交实习实践计划,撰写实习实践总结报告,经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审定合格后通过后获得相应学分。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的研究生,可以通过提交专业实务工作总结等方式,获得相应实习实践学分。案例研究与开发活动由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参与的案例大赛、案例撰写与开发工作情况评定学生的案例研究与开发学分。具体办法由各培养单位确定。
第七章 中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中期考核应按照全面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对照检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全面考核研究生入学以来,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和体育锻炼等方面情况。中期考核在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学位论文开题之前,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学制为两年的学生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进行)。硕士生中期考核的具体办法参照学校最新的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原则上,硕士研究生应在第二学期确定论文题目,三年制学生在第四学期前完成开题报告,两年制学生在第三学期前完成开题报告。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自开题至答辩不得少于八个月时间。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评阅与答辩要求等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通过校内预评审或预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可提交送外审。硕士学位论文每篇论文的外审评阅人不少于2人。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设“同意答辩”和“不同意答辩”两个等级。在两份评审意见中:
(一)两篇专家评审意见均为“同意答辩”,视为送审通过。
(二)两篇专家评审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视为送审不通过,不再重新送审。
(三)有一篇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另一篇为“同意答辩”且评审成绩为70分以下者,视为送审不通过,不再重新送审。
(四)有一篇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另一篇为“同意答辩”且评审成绩为70分及以上者,可以提出再次送审的申请。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再次送审申请进行集体评议,经2/3以上的成员同意,则可以再次送审一次。再次送审成绩为“同意答辩”,视为送审通过,否则,视为送审不通过,不再重新送审。
如申请人论文外审未通过,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学位论文外审。
第二十四条 外审通过的学位论文,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对专家质询的问题写出具体的书面回复意见,经导师审核通过后,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专业除外)。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3-5名专家组成,其中,答辩委员会主席应是校外专家。论文评阅人可以是答辩委员,但不得超过2人。论文答辩采取导师回避制。提交答辩的论文应隐去导师姓名。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同意,方可做出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在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的决议情况下,任何个人无权在修改论文后重新组织答辩。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委员会秘书应具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以上职称。秘书负责的具体事项有:
(一)在答辩前领取有关答辩材料并检查填写情况是否正确完整;
(二)综合论文评阅人的评审意见并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
(三)学位论文答辩时,对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答辩人的回答情况和表决结果进行准确、简明的记录;
(四)会后将有关材料(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书、决议书、表决票、学位论文等)整理后交所在培养单位。
第二十七条 已通过论文答辩的硕士生应汇总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提出的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撰写论文修改说明。导师对修改后论文和论文修改说明进行审核,并签署“本论文已按专家意见修改与完善”字样。研究生院对经导师确认修改后的论文及修改说明归档并安排后续学位审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硕士生应将修改后的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提交至研究生院学位管理科,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和“万分之五差错率”检测。未通过检测的学位论文不能用于申请学位。
第九章毕业及学位授予
第二十九条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学位授予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西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各项任务,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毕业及学位授予,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发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
(一)思想政治考核合格;
(二)已完成规定的各项课程学分;
(三)中期考核合格;
(四)完成规定的学术研究(论文必须已正式发表,课题必须已结项)、社会实践任务;
(五)学位论文已通过预评审或预答辩、外审、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万分之五差错率”检测。
第三十一条 在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前提下,允许满足提前毕业条件的三年制研究生,在标准学制到期前一年或半年内申请提前毕业和学位授予。
提前毕业条件,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部分学习成绩优秀、研究能力较强的研究生,满足第三十条相关条件之外,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允许申请提前毕业和学位授予:
1. 所有学位课程的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其他课程成绩合格,无重修记录;
2. 硕士研究生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在研究生入学之日起,申请截止日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者在CSSCI或CSCD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含2篇)以上。同时,作者单位署名必须为江西财经大学,本人第一作者身份,或独撰、或导师(可以是本人导师也可以是校内其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期刊级别认定按学校科研处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发表在《江财智库专报》、《现代产业发展参考》(刊发后须获省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经科研处认定可视同 CSSCI 来源核心期刊的论文,在提前毕业资格审核中只认 1 篇;
(2)主持完成省级课题(含江西省研究生创新项目)2项及以上;
(3)获得发明专利1项(限艺术学、理学和工学)及以上;
(4)本人第一作者身份,或独撰、或导师(可以是本人导师也可以是校内其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CSSCI或CSCD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同时主持完成省级课题1项;
(5)研究生在I类竞赛的国赛中获奖、Ⅱ类竞赛的国赛中获二等奖、Ⅲ类竞赛的国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并且排名第一。竞赛等级的认定按最新发布的《江西财经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6)其他培养单位学位分委员会认定为重大研究创新成果的情形。
(二)满足第三十条的相关条件,且录取为博士研究生或国家机关公务员的硕士研究生,允许申请提前毕业和学位授予。国家机关公务员包含以下情形:
1.录用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以当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目录为准);
2.录用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当年中央机关、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招考的公告目录为准);
3.录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中央企业总部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工作程序:
1.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需在提交申请时已达到除升学和就业外的其他规定条件,并提前向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提出申请,以保证论文开题和答辩间隔八个月时间;
2.申请人填写《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见附件);
3.导师签署意见;
4.所在培养单位审核;
5.研究生院审查提前毕业的资格并做出是否同意提前毕业申请的决定;
6.研究生院将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7.公示期满后,申请人进入学位论文开题、评审等环节。
已经办理提前毕业手续而未能毕业的硕士研究生,需按规定的正常毕业学习期限重新提交毕业申请,学位论文须重新送审。
第三十三条在规定的年限期满时,仍未满足第三十条前四款任一条件的,作肄业处理;同时满足第三十条前四款条件,但毕业论文未通过预评审或预答辩,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满足第三十条前四款条件,且学位论文已通过预评审或预答辩,但学位论文其他环节未通过者,可申请毕业资格,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后,颁发毕业证,不颁发学位证。
第三十五条未满足学位授予条件只取得毕业证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2年内可重新申请一次学位授予。申请者应重新提交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后,重新完成学位论文预评审及之后的相关程序(“万分之五差错率”检测未通过者,可在六个月后重新申请检测,检测通过,可申请学位授予)。满足第三十条第(五)款要求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硕士学位。逾期未申请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三十六条各培养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位提出建议。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建议前,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建议后,应当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该决定、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和申诉渠道。
第三十七条校学位委员会分别在6月和12月举行会议,审议学位授予事项。硕士生所在培养单位应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备齐学位申请的所有相关材料,报送至研究生院学位管理科。如未能及时提供必备材料,相关学位申请工作自动延期至下一次学位委员会会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以往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