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科研能力培养,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论文为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在正式学术期刊上的原创性学术论文(以下简称“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摘要等,发表的论文内容应与所学专业内容相关。
第二章 论文发表要求
第三条 论文篇数与水平要求
在学期间,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至少在具备CN刊号期刊或SCI期刊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
第四条 论文署名要求
(一)作者署名要求
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发表在CN刊物上的,学位申请人必须为第一作者,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署名为“新乡医学院”。
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发表在SCI刊物上的,应有“新乡医学院” 为署名单位,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影响因子≥3.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3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
究成果。(2)影响因子≥3.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4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3)影响因子≥5.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5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4)影响因子≥10.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6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第三章 发表论文的认定
第五条 论文发表时间的界定
同等学力人员用于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应为近3年发表(以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之日计算)。
第六条 论文审核的工作程序
(一)已发表论文的申请人提交答辩材料时,将论文原件及复印件一起交至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方可允许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校学位办公室复审合格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
(二)对于已被期刊录用但尚未刊出的论文,学位申请人需提交该期刊的正式录用函和经导师签名认可的论文全文后可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已经以网络版发表的SCI论文可认定其为正式发表。对于使用期刊录用函申请硕士学位者,待论文正式发表后发放学位证书。
第四章 导师的作用
第七条 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论文是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体现,也是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导师应高度重视,教育并监督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指导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发表符合要求的论文,并在学位申请阶段作为论文的责任人做好审核工作。
第五章 对未按规定发表论文的学位申请人的处理办法
第八条 未按规定发表论文的同等学力学位申请人,可申请答辩,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其发表论文达到要求后,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有效期1 年。如答辩后1年内未完成规定论文的发表,今后将不再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 年1月1 日起实行,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