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考核,畅通分流渠道,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中期综合考核是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对其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学术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考核和评定。其目的是检查研究生入学以来的思想品德及学习科研情况,及时发现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必要的分流淘汰措施,激发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以提高培养质量,追求卓越,有效促进我校学术学位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的持续提升。
第二条 考核对象、结果及考核时间
(一)所有攻读学术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须参加中期综合考核。
(二)中期综合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个等级。
(三)以“申请-考核制”和“硕博连读”等普通招考方式入学的博士生、2年制和2.5年制硕士生在入学后第三个学期参加考核;本科毕业直接录取为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和3年制硕士生在入学后第四个学期参加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及评定标准
(一)考核内容及分项评定标准
1.思想品德考核
凡遵纪守法、在品行操守方面表现良好者,可评定为合格;凡入学以来,在品行操守方面有不良表现、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且处分未被撤销者,应评定为不合格。
2.课程学习考核
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必修课程各科成绩均在60分以上(含60分)且平均分达到75分(含75分)以上,可评定为合格;否则应评定为不合格。
3.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考核
参加学院(部、研究院等)组织的关于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教育的活动,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完成学术规范问卷测试且成绩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可评定为合格;否则应评定为不合格。
4.硕士生学术创新能力考核
硕士生的学术创新能力考核采用书面报告的方式进行。具有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创新精神,能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开展和完成本专业的科学研究工作,可评定为合格;否则应评定为不合格。
5.博士生资格考试
考试总分为100分,采取“笔试+面试”的形式进行,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考试合格线由各学院(部、研究院等)自主设置,但不能低于60分。
笔试要求闭卷考试,时间不少于三小时。考试范围为本学科必修课中的基础理论课、专业课以及课程指定必读书目。各学科,特别是交叉类型的培养学科,试题设计应适合本学科的不同培养方向。题型分为公共必做题和适合不同培养方向的选做题,两者占比由各学院(部、研究院等)自主设置,但公共必做题在试卷中的占比不能低于40%。
面试主要考查博士生对本学科相关专业背景知识、学术前沿动态、相关文献的掌握情况,还应考查博士生的学科专业外语能力等。要求博士生围绕上述内容撰写一份不少于5000字的书面报告,面试前一周呈交本学科考试工作小组。
博士生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可评定为合格,否则应评定为不合格。
(二)整体评定标准
思想品德考核、课程学习考核、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考核和学术创新能力考核均合格的硕士生,其中期综合考核结果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思想品德考核、课程学习考核、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考核和博士生资格考试均合格的博士生,其中期综合考核结果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四条 考核组织与程序
(一)考核组织
1.各学院(部、研究院等)应成立包括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等在内的中期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所有博士专业的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交研究生院备案;组织博士生资格考试,并对考试全部材料(笔试试卷、书面报告、面试记录、成绩登记表等)存档备查。
2.中期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确定各专业考核小组的基本构成和主要职责;确定各专业博士生资格考试工作小组的基本构成和主要职责;主要通过对考核程序、材料的完善性等进行审查,审定研究生中期综合考核的结果。
3.各硕士专业应成立专业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专任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3人且应为奇数,其中专任教师不少于2名;考核小组另设考核秘书1名。
专业考核小组负责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中期综合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在全面考核每位研究生的各项情况后,评定出该生的中期综合考核结果。考核秘书负责记录中期综合考核过程,整理考核材料,要求记录字迹清楚、全面真实。
4.各博士专业应成立博士生资格考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多名专家组成,总人数不少于5人且应为奇数,其中博导不少于三分之二且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组长由学科带头人担任或由学科带头人指定。另配1名本学科专任教师担任考试秘书。博士生资格考试实行导师回避制度。
资格考试工作小组负责本专业博士研究生中期综合考核的笔试命题、阅卷、面试、成绩评定等;在全面考核每位博士生的各项情况后,完成对该生中期综合考核结果评定等工作。考试秘书负责记录资格考试面试过程和中期综合考核过程,整理考核材料,要求记录字迹清楚、全面真实。
(二)考核程序
1.学院(部、研究院等)在考核前一个月召集参加中期综合考核的研究生进行动员,宣布有关规定,并公布博士生资格考试的范围、考试办法和时间安排等。
2.研究生填写《深圳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中期综合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中的基本信息和“自我总结”(不少于3000字)后,将考核表交给导师。
3.导师在考核表中填写关于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及学术创新能力等情况的综合评价,并就该研究生是否具有继续培养潜力提出明确建议,最后将考核表交研究生秘书。
4.学院(部、研究院等)考核领导小组安排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研究生秘书分别审核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情况,在考核表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5.学院(部、研究院等)组织博士生参加资格考试。考试结束后,资格考试工作小组评定成绩、给出评语。由考试秘书将成绩、评语填入每位博士生的《深圳大学博士生资格考试成绩登记表》,同时将考试结果汇入其考核表中。
6.考核结果评定
专业考核小组结合考核表中的“自我总结”与导师评价及意见,对本专业参加考核的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创新能力进行考核;并结合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的审核情况对该生的中期考核结果做出结论性评定意见,对结果为不通过的提出重新考核或退学的处理意见。中期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学院(部、研究院等)领导小组审定。
资格考试工作小组根据博士生资格考试结果,结合考核表,对每位博士研究生的中期综合考核做出结论性评定意见,对结果为不通过的提出重新考核、分流或退学的处理意见。中期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学院(部、研究院等)领导小组审定。
7.学院(部、研究院等)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审定。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则将考核表退回专业考核小组或资格考试工作小组,由其进行补充完善。
8.研究生秘书将签署学院(部、研究院等)意见的《学术学位研究生中期综合考核结果汇总表》按规定时间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办。
第五条 异议处理
学院(部、研究院等)将考核结果通知学生及其导师。如研究生、导师或者其他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学院(部、研究院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部、研究院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进行情况核实,复查整个考核过程,并在受理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研究生、导师或者其他人员若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研究生院提出实名书面申诉,研究生院审核后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六条 考核结果处理
(一)中期综合考核结果为通过者,可进入学位论文的开题阶段。
(二)中期综合考核结果为不通过者,其处理意见为重新考核的,应在三个月后、半年内重新参加考核,重新考核仍不通过或不按期参加考核者,终止学习,按退学处理;处理意见为分流的,按照《深圳大学博士研究生分流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处理意见为退学的,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深圳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其他
(一)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博士生资格考试,必须和一级学科点商定,并在一级学科点的考试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若商定由二级学科点单独负责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二)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应于中期综合考核前提出延期考核的申请,经导师和学院(部、研究院等)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可延期一次,原则上要求在延期申请获批后6个月内完成考核。
(三)未办理延期手续或申请未准而不按期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其中期综合考核结果评定为不通过,终止学习,学校按退学处理。
(四)本办法自2021级学术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如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