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 号)、《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2009‟ 3 号)、《华中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申请学位人员,均须将学位论文提交学校“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系统”进行检测。保密论文除外。
第三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统一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
1.检测安排在学位论文评(第四条 检测程序及要求 )审前进行。申请学位人员应按时将导师审核通过的定稿论文电子版通过研究生院信息管理系统上传,上传的定稿论文格式应为 PDF 版本。
2.学位论文使用简体汉字书写(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除外),国际研究生可使用英语书写。
第五条 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学校以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文字复制比”(以下简称“总文字复制比”)、“检测系统自动分段的段落文字复制比”(以下简称“段落文字复制比”)为主要依据对检测结果进行认定和处理。
1.总文字复制比≤10%且段落文字复制比≤20%者,通过学位论文检测。
2.10%<总文字复制比≤20%者,或20%<段落文字复制比≤30%者,由导师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如果导师认为无需修改,则导师签字认可;如果导师认定需要进行修改,则修改后进行复检。
3.20%<总文字复制比≤40%者,或30%<段落文字复制比≤50%者,按学科门类做如下处理:
(1) 申请理学、农学的学位论文:20%<总文字复制比≤ 40%者,或30%<段落文字复制比≤50%者,延期半年,进行修改。半年后将修改的学位论文重新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2) 申请工学、医学学位的学位论文:①20%<总文字复制比≤30%者,或30%<段落文字复制比≤50%者,学位申请人必须对论文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总文字复制比仍>10%、或段落文字复制比仍>20%者,延期半年,进行修改。半年后将修改的学位论文重新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②30%<总文字复制比≤40%者,延期半年,进行修改。半年后将修改的学位论文重新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3) 申请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学位的学位论文:20%<总文字复制比≤40%者,或30%<段落文字复制比≤50%者,学位申请人必须对论文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总文字复制比仍>20%、或段落文字复制比仍>30%者,延期半年,进行修改。半年后将修改的学位论文重新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4.40%<总文字复制比≤50%者,或段落文字复制比>50% 者,延期一年,进行修改。一年后将修改的学位论文重新进行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5.总文字复制比>50%者,学位办将组织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家进行认定并处理,认定及处理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
6.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抄袭的,取消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停止指导教师招生资格两年;扣减下年度院(系)相应招生指标。
7.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引文不规范的,学位申请人必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延期一年。一年后将修改的论文重新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停止指导教师招生资格一年,扣减下年度院(系)相应招生指标。
第六条 所有学位论文的修改和重检工作应限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七条 对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院(系)可在学校规定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由院(系)审议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若研究生和导师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申诉表》,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由专家组给出最终认定结论。
第九条 检测通过后,在评审或答辩后学位申请人如果对论文又做了重大修改,则需重新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交论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按本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最终提交的归档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必须一致。抽查中若发现不一致者,视情形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予学位者,可撤销其学位。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检测及处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