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学术评价改革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博士学位评定相关工作,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术型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成果应在本学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成果应当在本领域内体现较高学术水平、具有创造性。相关创新成果的具体展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表在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规定范围内的重要学术期刊/学术会议论文;
2.获得授权专利并进行了成果有效转化;
3.参与制定正式发布的具有技术先进性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出版学术著作;
5.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
6.与上述水平可比的、经过同行专家充分评议或有关权威组织机构认定、使用的其它成果。
第三条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具有多个创新点,创新成果作为创新点的重要依据,应在学位论文中充分展现,原则上应对创新点独立支撑。
第四条创新成果应为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并提供佐证。
第五条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是指已正式发表(含on line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增刊,录用通知无效。论文的检索情况,须出具检索证明。申请学位论文评阅时,允许学术论文处于“见刊未检索”状态,论文被检索后,方准予后续流程申请。
第六条本规定中所有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长春理工大学,授权专利的专利权人必须为长春理工大学。
第七条成果完成人署名的具体要求如下:
1.发表学术论文,学位申请者须为第一作者,导师须标注为通讯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学位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可视同);
2.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学位申请者应持有个人获奖证书;
3.获得授权国家(国防)发明专利,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申请者可署名第二名,或申请者署名第一名导师须第二名;
4.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专著等,第一名为导师的申请者可署名第二名。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学科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所需创新成果的具体要求和评价办法,学科制定的创新成果要求不得低于学校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1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原《长春理工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长理工研字〔2017〕25号)废止。解释权归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院。